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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玩转「七日无理由退货」

作者:贾燕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7次举报

  律师教你玩转「七日无理由退货」

  新年之际,相信大家下单时的心情是激动的,下单之后,相信大家接单后的心情是忐忑的。明明穿在模特身上的是惊艳,但穿在自己身上成了惊吓。不要担心,不要沮丧,没了惊艳,但鼓了腰包。律师教你如何玩转“七日无理由退货”,成功实现“退退退”。

  一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本次修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次修正(下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此次修正特别增加了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规定:

  首先,将实体购物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适用于网络购物。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其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规范了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同样针对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样提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均就网络购物同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做出了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未与网络商品销售者就“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逐一确认而产生退货争议,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以商品包装被打开而拒绝退货,或者因没有规范退货程序致使消费者退货难等情况。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9月27日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实施办法》界定了商品完好的标准,规范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流程和网络商品销售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拟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消费者如何充分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保障权益结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将于2017年3月15日施行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以充分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准确把握退货时间,不能超出无理由退货期限。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从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无理由退货的“七日”期间,并在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七日”应当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二,交易前应关注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供消费者确认,否则应当按七日无理由退货执行。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若消费者采购的商品属于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或者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则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是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第三,消费者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对于“商品完好”的标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规定,但《实施办法》做了相关界定,可供消费者参考。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是对于特殊商品比如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商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的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的,将被认定为商品不完好。

  第四,密切关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有做出比“七日无理由退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以及对无理由退货的投诉机制。目前,许多网络交易平台都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期限更短或退货更方便的退货制度,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平台存在这样的制度,可以优先使用网络交易平台的制度。另外,消费者在与网络商品销售者就无理由退货发生争议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调解和协助维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

  目前来看,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中,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有意识的核实采购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以及相应的退货形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充分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避或减小网络交易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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