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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破解保险理赔争议,全额获赔 + 保费豁免双胜诉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2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原告A于2022年7月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基本保险金额500000元,年交保费3390元,保险期间至原告70周岁止。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约定轻症疾病(含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后续剩余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2024年10月,原告A经单位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经权威三甲医院超声穿刺、分子病理检查等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

  原告A向被告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及保费豁免时,被告以“诊断非病理组织检查”“未购买保费豁免险”等为由拒绝理赔。为维护合法保险权益,原告A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贾燕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核心目标是判令被告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元,并豁免后续全部续期保险费。

  二、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A所患甲状腺乳头状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

  原告A主张的保费豁免是否属于保险基本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被告B保险公司能否以“原告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

  三、律师代理策略

  贾燕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保险合同条款、诊疗记录及投保流程,制定“锁定合同依据+夯实诊断效力+驳斥无依据抗辩”的精准代理策略:

  1.紧扣合同约定,论证轻症疾病成立

  明确疾病认定标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属于轻症疾病,且合同明确“乳头状癌年龄<55岁者,任何T、任何N、M0属于I期”。结合原告诊疗报告,其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无远处转移(M0),完全符合I期标准;

  驳斥诊断方式争议:针对被告“需组织病理检查”的主张,提交权威三甲医院的超声多普勒检查、细胞病理诊断、分子病理检查报告及疾病证明书,强调上述诊断方式系通行医学标准,且手术记录进一步佐证病情,无需额外切片检查(避免二次伤害),被告要求超出合理诊疗范畴及合同约定。

  2.厘清保险责任,主张保费豁免合法

  明确保费豁免属基本责任:梳理保险合同条款,指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列入“基本责任”,而非“可选责任”,投保时无需额外选择;

  佐证投保流程事实:结合投保视频及保单页面,证实投保时“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无“投保”选项,且保单明确列明“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为保障权益,被告以“未购买豁免险”拒赔无事实依据。

  3.回应如实告知争议,阻断被告抗辩

  强调被告举证责任:指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情形;

  援引不可抗辩条款:即便存在告知瑕疵,案涉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合同约定,被告不得解除合同,仍需承担理赔责任。

  四、案件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贾燕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0元;

  被告B保险公司豁免原告A自2024年11月21日起案涉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B保险公司负担。

  原告A的两项核心诉求均获全额支持,成功实现“拿到保险金+无需再交保费”的双重目标,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互联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成功案例,贾燕律师的代理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保险理赔争议中,合同条款是核心依据,需精准拆解疾病定义、保险责任、豁免条件等关键内容,将诊疗事实与合同约定直接对应;

  医学诊断效力的认定需结合通行标准,权威三甲医院的多维度检查报告可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保险公司对诊断方式的不合理要求;

  互联网投保的流程记录(如投保视频、保单页面)是厘清责任的重要证据,需及时固定,用于佐证保险责任范围;

  不可抗辩条款是投保人的重要保障,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代理中可重点援引该条款阻断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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