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X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判令甲公司返还乙X借款本金60542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甲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双方无借贷合意、涉案款项系合伙出资、乙X已放弃债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乙X全部诉讼请求。
乙X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委托上海XX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贾X律师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多年,擅长处理借贷关系与出资关系界定、公司债务认定等复杂争议,核心目标是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驳斥上诉人核心抗辩,确保二审维持原判,保障乙X债权全额实现。
二、核心争议焦点
涉案款项性质为借贷还是合伙出资,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
甲公司是否为涉案借款的责任主体,王X收取款项的行为能否归责于甲公司;
乙X签订的退股协议及案外人吴X的微信表述,是否构成对涉案债权的放弃。
三、律师代理策略
1.强化借贷合意证据链,驳斥“合伙出资”抗辩
贾X律师全面整合案件关键证据,构建完整借贷关系证明体系:
明确款项性质表述:梳理“贝贝舒会所股东群”微信记录,各方发起资金需求时均明确使用“借款”措辞,明确款项用于“公司”“会所”经营,且约定了返还期限(如“12月30日返还”“4月股东分红前返还”),与合伙出资“义务法定、无返还期限”的特征存在本质区别;
佐证转账意图:乙X历次转账均备注“会所借款”“借款”等字样,部分未备注款项亦与微信群借款通知金额、比例完全对应,形成“通知-响应-转账”的完整闭环,充分证明乙X出借款项的真实意图;
区分出资与借款:针对甲公司“补足出资”的抗辩,指出微信群通知中明确区分“出资”与“借款”,仅案外人潘XX同时补足出资与提供借款,乙X的款项均为单独借款,与出资义务无涉,甲公司混淆二者性质无事实依据。
2.锁定借款主体,明确甲公司责任归属
针对甲公司“非借款主体、未收到款项”的抗辩,贾X律师从主体资格与款项用途两方面突破:
确认收款行为归责:甲公司一审中自认王X为其“经营管理负责人”,且王X系甲公司持股90%股东的配偶,其在微信群中确认借款通知、收取款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证实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甲公司明确认可王X收取款项后均用于微信群所述用途(支付房租、工资、运营成本等),且“贝贝舒”会所系甲公司唯一经营项目,款项最终流入甲公司经营环节,甲公司实际享有借款利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否定“资金未入公司账户”抗辩: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按借款人指定账户交付款项即完成义务,涉案款项按甲公司经营负责人指定账户转账,且用于公司经营,甲公司以“未入公户”否认借款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3.驳斥“债权放弃”主张,维护乙X合法权益
针对甲公司“乙X已放弃债权”的上诉理由,贾X律师精准拆解关键事实:
否定吴X的代理权限:吴X并非乙X授权代理人,其在微信中所述“放弃借款”未取得乙X书面或口头追认,根据《民法典》代理规则,该行为对乙X不发生法律效力;
厘清退股协议范围:退股协议仅针对乙X退股前甲公司的对外债务分担,未提及涉案借款,且协议明确“退股后甲公司债权债务与乙X无关”,并非“乙X放弃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曲解协议内容无事实支撑;
强调债权未放弃的合理性:乙X退股时急于脱离经营,未将涉案借款纳入结算系被动接受甲公司单方核算结果,并非主动放弃债权,且借款与退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退股结算不影响债权主张。
四、案件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贾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认定乙X与甲公司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合伙出资;
确认甲公司为借款责任主体,王X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款项用于甲公司经营,甲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认定乙X未放弃涉案债权,甲公司相关抗辩不成立;
判决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甲公司需向乙X返还借款本金60542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按同期LPR计算)。
乙X的合法债权得到充分维护,案件以全面胜诉告终。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公司与股东/隐名股东之间款项性质争议的典型案例,贾X律师的代理思路为同类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借贷与合伙出资的界定核心在于“是否有返还约定、是否为义务法定”,当事人应留存明确款项性质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通知、转账备注),避免后续争议;
公司经营中,负责人或核心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公司,出借人按其指定交付款项且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资金未入公户”抗辩;
退股、股权转让等协议的结算范围需明确列明,未涉及的债权不视为放弃,当事人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应审慎核对结算项目,必要时单独明确债权债务归属;
面对公司混淆法律关系、恶意抗辩的行为,专业律师可通过梳理证据闭环、精准适用法律,有效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避免债权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