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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驳斥再审理由,筑牢产权保护防线 —— 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成功案例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8日 15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再审申请人B因与被申请人A、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主张其持有A自书的“XX房屋出资人是B,与他人无关”的情况说明,认为该材料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同时声称原判决未认可其出资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为维护自身合法产权权益,A、B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贾燕律师担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目标是全面驳斥B的再审理由,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判决对案涉房屋产权的认定。

  二、核心争议焦点

  B主张的“情况说明”是否属于法定再审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

  B是否已完成案涉房屋系其出资、A代持的举证责任;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支撑,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三、律师代理策略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贾燕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精准拆解再审事由+强化己方证据链+坚守举证责任原则”的核心代理策略:

  1.直击核心,驳斥“新证据”主张不成立

  针对B提出的“情况说明属新证据”的核心再审理由,贾燕律师重点论证:

  该情况说明并非新证据,实为B在一审中已提交的借条所载内容,早已经过庭审质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构成要件;

  该情况说明系A根据B女儿提前草拟的内容抄写而成,并非A的真实独立意思表示,不具备单独证明出资事实的法律效力,更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

  2.强化举证责任,凸显B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贾燕律师明确:

  B主张案涉房屋由其出资、A代持,应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一、二审及再审阶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该事实;

  案涉房屋购买前,B与A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等资金的具体性质及用途,不能仅凭模糊的资金流水推定款项用于购房;

  被申请人已提交银行转账明细、购房支出转账记录等证据,印证案涉房屋的购房款项实际由自身支付,形成完整的举证闭环,足以反驳B的出资主张。

  3.紧扣法律规定,论证原判决认定事实合法有据

  贾燕律师在庭审及书面意见中明确:

  一、二审法院已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对B的主张进行了详尽分析,因B举证不足,未支持其所有权确认请求,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不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B的再审申请无明确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

  四、案件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贾燕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5)沪民申XXX号民事裁定书:

  认定B主张的“情况说明”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具有推翻原判决的证明力;

  确认B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及代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定驳回B的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判决,被申请人A、B的房屋产权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本案通过精准有效的再审代理,成功阻击了再审申请人的不当诉求,为被申请人筑牢了产权保护防线。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阶段的典型成功案例,贾燕律师的代理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具有严格法律标准,当事人不能将已庭审质证的证据重复主张为“新证据”,代理律师需精准把握新证据的法定构成要件,及时驳斥不当主张;

  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出资事实的举证核心在于“直接性”与“关联性”,当事人需留存明确指向购房用途的转账凭证、协议等证据,仅凭笼统的资金往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面对再审申请,代理律师应紧扣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强化己方证据链,明确对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根源上瓦解对方的再审理由;

  不动产产权归属的认定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应重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同时妥善保管购房相关的全部证据,防范后续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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