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上诉人主张,C公司宣传“自营月嫂”“人社部可查资质证书”“指定体检中心”等内容构成欺诈,要求退还服务费1920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赔偿57600元,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案件一审中,法院认定C公司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欺诈,酌情支持部分退款及赔偿;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上海C公司委托上海XX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核心目标是全面驳斥欺诈主张,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高额惩罚性赔偿。
二、核心争议焦点
C公司的宣传内容(“自营月嫂”“人社部可查资质”等)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
上诉人主张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涉月嫂致婴儿摔伤属于违约还是欺诈衍生的后果,责任边界如何界定。
三、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C公司的辩护律师,贾X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精准拆解争议点、守住宣传合规边界、区分违约与欺诈”的核心辩护策略:
1.拆解欺诈构成要件,逐一驳斥主张
针对欺诈“主观故意、虚假陈述、诱导缔约、错误意思表示”的法定四要件,贾X律师重点论证:
主观无故意:C公司宣传“自营月嫂”“自己招聘”,系行业通用表述,普通大众对“招聘”的理解不局限于劳动合同关系,还包括劳务合作、承揽等合法用工形式,公司无虚构事实的故意;
无虚假陈述:宣传“人社部可查资质”是展示可提供的查询渠道,非强制要求月嫂必须持有该类证书,且月嫂均持有专项培训证书,虽部分发证机构存在变动,但不能否定培训的真实性,行业亦无月嫂必须持人社部证书的强制性规定;
未诱导缔约:案涉合同明确载明公司为“居间方”,已对双方关系进行提示,上诉人缔约时未对宣传内容提出异议,不存在因宣传陷入错误认知的情形。
2.区分合同关系与责任性质,厘清违约边界
明确合同履行本质:虽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但贾X律师强调,无论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月嫂致婴儿摔伤”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而非欺诈行为衍生的后果,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凸显公司履约诚意: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陪同治疗、安抚上诉人,还主动增加白班阿姨提供协助,已尽到违约后的补救义务,一审法院已结合过错酌情支持部分退款,该处理符合公平原则,上诉人再主张欺诈赔偿无依据。
3.结合行业特点,论证宣传内容的合理性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指定体检中心”“家政保险”等宣传异议,贾X律师指出:
月嫂均持有合法体检报告,宣传“指定体检中心”是对服务保障的展示,实际体检机构的差异不影响体检结果的有效性;
“家政保险”宣传系告知上诉人可提供代为购买服务,并非强制承诺,上诉人未提出购买需求,不能以此认定宣传虚假。
四、案件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贾X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2025)沪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C公司宣传内容不构成欺诈,上诉人“退一赔三”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维持一审判决,C公司无需承担57600元三倍惩罚性赔偿,仅需按一审认定支付8000元服务费退款、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5000元律师费;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案件以被上诉人胜诉告终。
本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为C公司避免了高额惩罚性赔偿,守住了家政服务行业宣传的合理边界,最大限度维护了公司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
家政服务行业的宣传常涉及“专业资质”“服务保障”等内容,本案的成功辩护为行业合规与纠纷应对提供了重要参考:
欺诈的认定需严格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仅凭宣传内容与实际履行的细微差异就认定欺诈,需结合行业认知、消费者合理期待综合判断;
企业宣传应把握边界,避免绝对化表述,对“可提供”“支持查询”等展示性内容,可在合同或宣传资料中明确其非强制性义务;
违约与欺诈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履约瑕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因处理不当被扩大认定为欺诈;
行业无强制资质要求的,企业应留存月嫂培训、考核记录,即便发证机构存在变动,也可通过培训资料佐证服务专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