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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月嫂服务指定人员变更的责任认定与费用结算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1日 53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合同约定

  2024年7月16日,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张xx、杨xx夫妇签订《A母婴护理员雇佣合同》,约定由xx公司为其推荐高级月嫂b提供42天的母婴护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24年8月20日至10月1日,总费用25,600元(含月嫂服务费与居间费),支付方式为定金3,000元,服务过半支付70%,结束前支付剩余30%。合同特别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总费用1%计算违约金。

  

  签约当日,张xx夫妇支付定金3,000元。2024年8月9日,被告通知原告安排b体检,后xx公司告知b因感染幽门螺旋杆菌无法上户,双方协商临时指派其他月嫂上户,但被告要求“必须b或同等级别且得到认可的阿姨上户后才开始计算服务费”,xx公司表示同意。

  

  二、服务履行争议与双方主张

  (一)原告主张与服务过程

  xx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指派c上户,被告以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更换;8月22日指派d上户,被告虽认可其服务尚可,但仍坚持要求b上户。d服务至9月28日合同期满,xx公司多次催讨剩余费用23,209元未果,遂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二)被告抗辩与反诉请求

  张xx夫妇辩称,xx公司未按约定指派b上户,且临时指派的c、d资质低于b(b拥有高级催乳师、营养师等五项资质,c与d分别拥有两项和三项高级资质),导致新生儿因黄疸住院治疗,要求:

  赔偿请亲戚照顾的费用1万元;

  赔偿新生儿住院医疗费10,350.89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与证据认定

  (一)关键事实查明

  合同履行变更:b因健康原因无法上户后,双方协商同意临时指派月嫂,被告实际接受d服务至合同结束;

  资质对比:b资质数量优于c、d,但原告提供的价目表显示c、d均为“SS级”,与b同级;

  黄疸治疗:原告曾于8月19日提醒被告“宝宝黄疸值19点多需尽快就医”,被告之子于8月30日住院治疗6-33

  。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服务费用结算:法院认为,被告虽指定b但接受了替代服务,且xx公司已实际支付月嫂费用,应支付合理服务费。考虑到b未实际服务且资质差异,酌情认定除定金外再支付17,000元;

  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按年利率3.35%(LPR)计算违约损失;

  反诉请求驳回:

  亲戚照顾费用:原告已扣减服务费作为瑕疵补偿,不再重复支持;

  医疗费用:原告提前提醒就医,黄疸治疗属医疗范畴,与护理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四、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7,000元;

  被告支付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73元,被告负担117元;反诉费由被告负担

  。

  五、法律分析与行业启示

  (一)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处理

  本案中,b因健康问题无法履约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xx公司及时通知并协商更换服务人员,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法院结合双方协商过程,认定被告接受替代服务即视为对合同变更的默认,体现了“实际履行优先”的裁判逻辑

  。

  (二)服务瑕疵与费用扣减的裁量标准

  法院未完全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额费用,而是根据资质差异与服务瑕疵酌情扣减,反映了司法对服务合同中“对价平衡”的考量。这提示服务提供方应明确服务标准与替代方案,避免因人员变更引发争议。

  (三)母婴护理行业的特殊注意义务

  原告提前提醒黄疸就医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已履行合理告知义务,从而免除了医疗费用赔偿责任。这强调了服务方在专业领域的风险提示义务,尤其是涉及新生儿健康等特殊事项时,需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以证明履职情况。

  六、实务启示

  合同条款细化:服务合同应明确指定人员无法履职时的替代方案、资质标准及费用调整方式;

  证据保留意识:服务过程中需留存沟通记录、服务评价、健康提醒等证据,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争议协商策略:当服务出现瑕疵时,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方案,避免因情绪对抗扩大损失;

  专业风险防控:母婴护理等特殊行业,应建立人员健康备份机制,降低因个体原因导致的履约风险。

  本案通过对服务合同变更、费用结算及责任划分的裁判,为类似家政服务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既维护了服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服务行业提升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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