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B。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c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金,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c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开始,原告应被告上海c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为其经营的虹桥RR冰室茶餐厅供应水产品,具体供货方式为微信群中下单,原告根据下单内容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美罗城、万象城等RR系列餐饮店铺中,货款月结,原告结合被告付救情况进行开票。2021年,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22年12月份,鉴于被告一直不能按时付款,原告停止对被告供货,同时为被告开具了所有货款的全额发票。就拖欠的货款,原告陆续支付,至2023年12月之后便再未支付。目前合计尚拖欠原告2022年2月至12月份期间为其供货的货款合计88,339元,原告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支付原告货救的义务,因逾期支付,原告可主张1.5倍LPR的损失,及不超过损失30%的造约金即0.45倍LPR,合计为1.95倍LPR。现诉请法院:1.被告支付原告水产品货款88,339元,并支付以88,339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1PR的1.95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c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8,339元,该款共分10期支付,由被告自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的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余款23.339元在2025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上海c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救义务的,则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需支付原告以全部未付救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共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上海cc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4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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