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7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cc,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ss,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450.000元及违约金45.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4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完成金桥数字驾驶舱的技术开发服务,被告按照450,000元的标准为原告计付技术服务费。后,原告于同年8月完成全部服务,但被告拒议:
一、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0元(其中,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24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60,000元);二、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一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adbg(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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