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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用外币借款,追讨80余万元人民币胜诉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4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CD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

  原告金CD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CD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C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新西兰元(换算为人民币817.000元)和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85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81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100元/月的标准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左右,原、被告相识。2018年,被告开始陆续向原告借钱,2018年4月至12月,原告通过新西兰银行转账交付被告借款合计191,000新西兰元。2018年8月2日通过微转账交付人民币40,000元借款给被告。2020年3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主动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同时确认了2018年8月2日的人民币40,000元借款。但191,000新西兰元的借救因为是陆续出借,双方关于金额无法准确确认,故借条中未有书写。考虑被告已将欠款拖延两年,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条内就人民币40,000元欠款确认借期至2020年4月10日,并确认利息为每月人民币100元。2020年4月,被告却只是偿还了原告前述人民币30,000元的借救,至今其他借款仍然分文未还。现原告就该笔借款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刘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新西兰元95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3月9日转账10,000元:3月12日转账2,700元:3月29日转账10,000元:4月12日转账674元、10000元、10.000元:4月18日转账20,000元:5月3日转账1,900元:6月8日转账10.000元、10,000元:7月19日转账17,200元:9月20日转账30,000元:12月8日转账6,500元:12月11日转账5,800元、10.000元:12月12日转账5,277元,以上共计新西兰元191,001元。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刘x于2020年3月10日向金CD借款30,000人民币整,借款期限30天,将于2020年4月10前归还,届时将同时归还于2018年8月2日所借之40,000人民币以及2.000人民币的逾期利息(每月100人民币)本人承诺将于2020年4月10前归还共计72,000人民币整,逾期愿承担所产生的的一切责任”。2020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0,000元。2022年2月9日,原、被告微聊天内容如下:“原:2022年二月,欠款总额818625.24人民币:被:好。”原告现就上述借救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出具借条上的人民币30,000元已归还,故仅主张借条上剩余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人民币40,000元借救交付材料无法提供。另原告向被告陆续转账共计新西兰元190,974元,为便于计算确认新西兰元借款金额为190,000元,依据起诉时新西兰元与人民币的汇率430.08换算为人民币817.000元。另2022年2月9日微信聊天中确认的借款金额人民币818,625.24元,并不包含借条上借救,仅为新西兰元转账的借款。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明细及翻译件、借条打印件、微伯聊天记录、微信实名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借救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为证,故原、被告之问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怕。关于借救金额。原被告问存在多笔新西兰元转账,借条所提及2018年8月2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亦在上述转账期问,虽被告仅就人民币借款出具借条,原告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新西兰元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本案中双方问所有转账均先于微信聊天中确认借款金额时问,原告虽主张该聊天内容中的借救金额不包含借条中人民币40,000元借款金额,但未能充分举证,且在微内容中亦未子以体现,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确认微信聊天中的金额即人民币818,625.24元为原、被告问就包含新西兰元及人民币在内所有借救的结算,借款本金应以此金额为准。被告现未归还借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计算标准本院的情调整。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CD借款人民币818,625.24元;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CD以人民币818,625.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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