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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全部胜诉,只有微信记录,打赢官司。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17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SS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ddD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猛,负责人。

  原告上海SS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ddD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贾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15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3.5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文付日止》暂计5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请为:判令被告文付原告合同款项15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3.500元为基数,接同期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文付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发生业务联系,被告陆续承揽原告多个LED安装项目,承揽方式为:原告自行购买材料,并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到被告工厂处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两个月内被告向原告完成款项支付。2022年11月,被告又请原告为其安装该司登广告的LED,原告报价153.500元,双方达成承揽合意,一个月后,原告完成安装并开果给被告。至2023年2月底,账期届满,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催促至今,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自2022年7月起至11月止,原告的工作人员周XXX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郝XX猛通过微信进行沟通,郝XX猛在微信中下单,原告包工包料,依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至被告指定处进行LED项目安装,安装完成后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2022年12月9日,原告“郝总这个月帮我结一下款吧”并将《星联展示费用清单》发送郝XX猛,清单战明合计6笔共计153,500元(其中7月23日14.600元9月18日101.400元、9月22日14400、11月1日1.200元11月19日9.400元、11月27日12.500元),郝XX猛“好的”:同月18日,原告“郝总我开发票给你帮我结一下款发票这个月24号就停开了”:同月19日,原告“我开果给你”,郝XX猛“嗯嗯”.原告“还开星联的是这个抬头吧”,郝XX猛“对”:同月22日,原告将2张发票图片发送郝XX猛,发果开票日期均为2022年12月22日,购买方均为被告,价税金额分别为52.100元(发票号码46250774)和101400元《发票号码46250773),合计153.500元:同月27日,原告“郝总发票收到了吧”:同月31日,原告"郝总教帮我安排了吗”,郝XX猛”还没到账。要节后了放心哈”又查明,原被告曾通过微信以相同的模式进行过其他交易,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告开具价税金额合计12.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9084548),并通过微信与都小猛确认开票信息以及发票是否收到,后被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原告支付12.000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曾口头明确账期为2个月,现原告最后一次安装完工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发票开具时间为同年12月22日井于月底交付被告,往后推2个月,教被告应于2023年2月底前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逐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职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确认原被告问建女了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包工包料按被告图纸进行LED项目安装现原告已按约完成安装,被告理应支付款项153,500元,现被告永按约文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且利息损失的计付方式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文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还证据,均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应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ddD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SS电子有限公司款项153.500元:

  二、被告上海ddD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SS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5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文付迟廷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上海星联巨展示道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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