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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转让股权,上诉过程中又自行注销,不影响前后股东承担责任。全部胜诉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麦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忠,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x卫,男,1978年7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模范路151号。

  上诉人上海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马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原审被告周x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2021)沪0120民初25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A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故本院依法将上诉人主体变更为麦xx。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位被告,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并不相同,因此,该案不属于可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的案件。此外,一审法院未对A公司进行有效送达即在A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独任程序缺席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上诉人对于欠款金额均存在异议需要在二审中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一审在当事人对欠款金额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未就案涉法律关系进行查明,机械适用法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因在B公司与新d的另案诉讼中新d办理注销,故B公司向新d的股东A公司主张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新d系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B公司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受到清偿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虽然A公司在工商文件中作出了同意承担责任的承诺,但该承诺系为办理工商注销签署的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时,前述承诺才能够生效。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不应基于其股东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马x仅为代持股的股东,与A公司无任何实际关联,不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此外,在A公司注销前,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当前马x并非公司股东。据此,马x不应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一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B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二、对于欠款金额,根据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A公司对于基础法律关系及欠款金额均已作出确认。三、办理工商注销时股东作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系股东签字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该承诺的效力。周x卫未到庭发表意见。B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周x卫和A公司连带支付B公司货款人民币47,000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利息(按照LPR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请求判令马x对A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cc煲王(闵行虹桥店)餐饮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桥支路20c号cc大厦C楼。2018年9月29日至11月20日,B公司向新d的餐饮店cc煲王(闵行虹桥店)供应河鳗、鱿鱼等海鲜产品,供货金额合计140,204.90元。B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后仍向新d供货,该部分货款在送货时当场结清。2018年11月13日,B公司向新d开具两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33,046元、53,967.20元,合计87,013.20元。2018年11月21日,新d向B公司公司账户转账支付货款24,521元。其后,新d向B公司公司账户转账支付数笔货款:2018年12月15日支付12,319.80元,2018年12月29日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10日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20日支付5,000元,2019年2月1日支付5,000元,合计66,840.80元。2019年1月1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伦(微信号Alan)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发送新d付款凭证截图,王x表示“收到,还欠77,065元”,黄家伦回复“收到,我们不会不付你钱的,现在是困难一点,你也不用着急”。2019年2月1日,王x发送“说月底结清,还有7万多没付给我,你说怎么办,你个人不能转给我吗?”,黄家伦回复“这些是我个人安排的,我现在很困难”,黄家伦随后发送当日新d付款凭证截图给王x,并表示“我今天私人弄了一点货款给你们供应商,我知道是不够的,因为公司里钱没有进账,你那边还差六万多,我和周总年后再想想办法分批帮你安排款,年前失了预算没有进账,你放心,就差几万尾款,怎么样也想法处理”。2019年4月,黄家伦表示“兄弟,这样吧!我先私人微信你,但你记好账,不然后面会乱,发不发票的事后面再说,你先收了,我再想想办法”,随后微信转账B公司“代付虹桥店海鲜尾款”5,000元,其后经B公司多次催款,黄家伦又向王x微信转账数笔货款,微信支付合计26,000元。剩余货款金额为47,364.10元。

  另查明,新d成立于2013年4月7日,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桥支路201-211号1楼2xxx号、2楼202室。2018年8月18日,新d公司章程xx正股东周x卫、A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27.8,987万元(出资比例30%)、65.0,968万元(出资比例70%),出资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2020年9月18日,新d股东确认《上海新d虹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清算组对上海新d虹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现清算工作已经完成,作清算报告如下:清算过程:1.因一直严重亏损的原因,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周x卫、彭x、薛x担任,周x卫为清算组负责人。2.清算组已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2019年11月12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确认。清算结果:1.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2.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3.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4.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周x卫、黄家伦、A公司在上述报告上对“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签字盖章确认。2021年7月5日,新d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另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家伦,马x为A公司唯一股东。庭审中,马x提供其作为显名股东与黄家伦作为隐名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一份,该协议并未明确签署时间。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本案B公司与新d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新d应向B公司支付货款。马x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送货后已经向新d开具了八万余元发票,新d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续由新d股东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家伦个人陆续支付货款,而黄家伦在微信中发送的截图显示新d向B公司支付货款,但新d付款不足以清偿B公司货款,上述均证明新d与B公司发生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新d存在拖欠B公司货款的事实。B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而新d作为买受人在接受B公司交付的货物后,至今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故新d理应继续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鉴于新d已注销,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该公司对B公司尚有未结清的债务,周x卫、A公司作为新d的股东,在清算时对该债务未予处理,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周x卫、A公司应当对新d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于货款金额,B公司举证的送货单金额减去已付款为47,364.10元,现在B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仅主张47,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要求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适用,对2019年8月19日之前利率相应调整为按照该年度LPR的年利率4.25%计算。关于马x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马x系A公司唯一股东,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推定马x与A公司财产混同,故马x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马x辩称其为隐名股东,一审法院认为,马x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其理应承担股东责任,其抗辩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周x卫、A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B公司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权利的放弃。

  据此,B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周x卫、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公司货款47,000元;二、周x卫、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B公司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4.2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马x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周x卫、A公司、马x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股东于2022年10月10日由马x变更为麦xx,A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二、就案涉货款,其货款金额与各上诉人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一、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上诉人主张一审适用独审理程序且未向A公司进行有效送达属于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此,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就一审送达程序,经核实,一审法院曾向A公司注册地址以及2022年年报公布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一审诉讼材料。在该些邮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又以公告形式向A公司进行了送达。因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A公司进行了有效送达,其送达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A公司经合法送达未参与一审庭审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其应当就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就案涉货款,其货款金额与各上诉人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上诉人主张因A公司未参与一审庭审,故对货款情况并未予以质证核实,一审认定货款有误。即便存在欠付货款,该货款系新d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新d系依法注销,B公司未按时申报债权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无权向A公司主张权利。马x作为曾经的代持股人,对案涉货款亦并无清偿责任,当前马x已并非股东,更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就货款金额的认定,B公司就其诉请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就欠款金额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A公司未参与庭审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当视为其认同B公司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对货款金额及相应利息作出的确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就A公司的责任,新d股东于2020年9月18日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明确承诺若新d存在未了事宜,股东将继续承担责任。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承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新d股东在明知其与B公司尚存未结债务的情况下办理工商注销实际存在一定恶意,故本院认为A公司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就麦xx的责任,一审审理后,A公司提起上诉。在其提出上诉后,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A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中陈述其已完成债务清理明显属于虚假陈述,本院认定A公司并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依据A公司注销时股东麦xx作出继续承担责任的承诺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麦xx应当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就马x的责任,马x辩称其仅为代持股股东,不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司股东的认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工商信息系依据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作出的登记,依法具有公信力。因此,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本院认定案涉债务发生时马x为公司的唯一股东。马x与案外人之间的代持股关系并不影响本案中A公司股东的认定,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亦不能作为其免除股东责任的依据。因案涉债务发生之时,马x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亦无法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其应当就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马x当前已并非A公司股东,但是,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所称的的连带责任系基于其自身所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而非基于公司股东身份代替公司清偿,故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消灭,马x仍应当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A公司被注销,故本案付款责任应当由A公司股东麦xx负担,一审判决主文应当予以变更。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59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麦xx、原审被告周x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7,000元;

  三、上诉人麦xx、原审被告周x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4.25%计付;2019年8月2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上诉人马x对上诉人麦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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