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35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与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顾x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被告顾x灵(亦即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因未拍中车牌赔付原告10,000元,被告顾x灵为被告a公司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署三份书面服务协议,合同权利义务一致,三份分别指向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的三份标书。合同主要约定:被告a公司为原告提供代拍车牌的服务,若拍中,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1,880元。若拍不中,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服务期限为四个自然月,服务期限便是合同期限。四个月满,三份标书未有一份拍中,也即三份服务协议未有一份被告a公司完成其义务。像约定,被告a公司应赔偿原告5.000元。然,被告a公司提出,再给其三个月时问,倘若再拍不中,愿意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同意,与被告a公司就新的意思表示又签订了书面服务协议,同时与被告顾x灵在微值上确认了相关意思表示。结果,三份标书,被告a公司再次一份也没有兑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a公司之问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民事法不禁止即可为之效力规定,应属约定有效。被告a公司应承担其约定责任,而被告顾x灵作为被告a公司唯一股东,极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7日,原告和被告a公司签订《代拍沪牌服务协议》三份,约定由被告a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为原告操作上海市个人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经双方确认,此次代拍服务有限期为四个自然月.·..··若a公司未拍中额度,本协议服务时问到达后,服务终止。该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a公司提供三份标书账导及密码。后被告a公司来拍中该三份标书额度。原告与被告a公司员工是海通过微信再次签订《代拍沪牌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a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为原告操作上海市个人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原告所提供个人标书账号为:56903923,56898029,56111132,拍卖额标书密码为:8477.7979.2173,三个自然月内拍中任意一份,两份,三份,总计代拍费用为:6.180元,3次不中路付10.000元。该份合同盖有被告a公司财务专用章。约定期限结束后,被告a公司未拍中该三份标书额度。原告遂向被告a公司员工是海主张赔偿未果。后原告联系被告a公司老板即被告顾x灵,经交涉后,被告顾x灵于通过电话向原告表示:“这个月帮你拍一次,拍到的话,就免费给你拍到了。拍不到的话,就把之前的赔付一起赔给你。”原告称:“就是说你之前的赔付是指金额1万块吧。”顾x灵回复:“对对对,包括他后来给你签的一起包括了。”原告表示“可以,可以的呀。你这样可以的呀。我再确认一下,就是说,这个月9月份再拍一次,9月份如果拍到了,就等于前面的钞票都不收我,对吗?”顾x灵回复:“对。”原告:“就等于是免费给我做这件事了,拍到的话。”顾x灵回复:“对。”原告再次确认:“如果说拍不到,那么就再给我就是说赔1万块钱。"顾x灵回复:“对,就把之前的1万块钱赔给你。”随后,被告顾x灵于2021年9月7日在微信上再次明确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内容:“本公司承诺,9月份为周X先生免费代拍服务,如果三张标书拍中任意一张或两张或三张全中,周X先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如果三张全没中,则在拍牌后的3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周X先生之前的人民币一万元整"。
原告提供的三份标书账号(5576088D、56543721、56701744)在2021年9月25日均显示”未成交”。原告遂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被告顾x灵系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代拍沪牌服务协议、原告和被告原祺X的承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a公司企业年报、原告和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像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a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就代牌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a公司在2021年9月份为原告提供代拍服务,如果三张标书拍中任意一张或两张或三张全中,原告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如果三张全没中,则在拍牌后的3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原告之前的人民币一万元整。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a公司在2021年9月未能拍中,被告a公司辩称其未能拍中的原因系原告未提供其需要代拍的三张拍牌标书号。本院认为,a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且已向原告明确未拍中额度将遇还款项,故其应当秉着积极态度向原告索要标书号。被告a公司辩称,2021年3月签的《代拍沪牌服务协议》是由原告和已离职员工是海私下签订,且仅益有a公司财务章,对此,本院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而免除合同责任,且a公司未能提供是海于2021年4月离职的相应证据,另极据原告。被告原祺X2021年9月6日电话沟通内容,被告顾x灵对“之前赔付1万”等内容的回复确认,可以表明对第二次协议的认可,加之原告庭审中提供三份标书账号在2021年9月25日显示“未成交”,被告并无举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此项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子采信。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因未拍中车牌赔偿1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顾x灵对被告a公司赔付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祺X系a公司的一人股东,对于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混同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路付原告周X 10.000元:
二、被告顾x灵对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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