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钟X埃
原告黄XX诉被告钟X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及被告钟X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15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0元;3.判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20年开始向原告购买螃,2021年9月10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21年2月和告支付原告30000元,还欠340000元应于2022年9月10日结清若未结清,原告因维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于2021年11月22日还款80000元,现仍欠付货款26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被告钟X埃答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有异议,原被告是过货关系,原告已经从中赚取了利益;对欠付原告货款26万元及其他诉请无异议。
原告黄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被告钟X埃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202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请被告支付货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9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通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一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60000元为基数,按违约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65(即年利率365%)为基础,加计30%,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因双方于欠条中约定原告黄XX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告钟X埃承担,原告提供了相关的律师费发票对该笔费用支出予以佐证,且本案律师费收费15000元不违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X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货款2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加计30%,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钟X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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