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9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A机电(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升,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A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A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3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反诉被告)A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A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A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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