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10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未能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又因未能妥善处理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隔阂加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双方登记结婚与购买房屋时间相近,购房款多系二人婚前财产或原告父母出资;被告出资20万元,其余钱款由原告和原告父母所出,并由原告承担购房贷款的还贷,原告对双方获得该房屋产权实际贡献大于被告,且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共同生活,故原告多分。
原告给予被告的钻戒,相当于彩礼,鉴于原、被告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被告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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