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7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先生和黄女士于2013年3月14日结婚,2016年11月21日经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所签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在杭先生在杭州工作期间由吴女士居住,但房屋产权没有分割。2017年7月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要求分得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该房屋总价110万,系杭先生2013年1月26日支付定金十万元,次月28日再次支付房款49万元并和黄女士一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杭先生和黄女士两人名下。其中前述款项都来自杭先生的母亲上一套房屋变卖后的售房款。剩余房款由两人一起按揭贷款,杭先生是主贷人,黄女士每月的公积金部分自动冲抵之外,其他款项均由杭先生自己支付。截止开庭之日,尚有40万贷款没有还。
庭审时黄女士提供了在杭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系双方关系破裂之时的争吵情况。黄女士诱导性问话并激怒杭先生,由杭先生在恼怒的情况下口不择言说自己就是精神出轨。杭先生提供了所有出资凭证,并提交了其一家多人名下无房屋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从房屋资金的来源来看,杭先生用婚前个人资产(其母亲给其的个人财产,他母亲转到他个人账户再有他转给上家)出资,对房屋贡献较大,且无其他住房,又考虑杭先生是主贷人,房屋不应该均分,但考虑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而杭先生精神出轨存在过错,综合酌定判给黄女士百分之四十的份额。房屋产权归杭先生,由杭先生支付黄女士90万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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