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2年7月、2013年3月,某金属公司与某板材公司签订《光铝供销协议》及《光铝年度订货协议》,约定金属公司从板材公司处购买光铝产品,并约定了铝产品的数量、质量等,结算方式为货到30日内结清,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间,某板材向某联合公司供货共计775.368吨,货款共计137XXXX8888.27元,2014年8月8日,经双方对账,联合公司确认尚欠板材公司货款814970.17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某板材公司系某百强县最大国企,也是国内铝行业龙头企业。就像XX有烂账一样,国企每年也会出现几笔应收无法入账。经朋友介绍,其销售经理找到本人就几笔大额应收进行了委托,上述案例只是其中一笔。本人接受委托后就几例全部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结果】
全部胜诉。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合同,交易记录,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等与合同权利义务相关的证据。但因为欠款至起诉时已年久月深。很多证据或不清楚或已丢失,又或在最开始就未曾制作完整。本人只好亲自到企业的档案室和财务室一一查询核实,一笔一笔对应。最终在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整理出了证明力比较强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对我们的诉求金额及利息全部支持,分文未差。
【律师意义】
铝行业是容易发生大宗交易的行业,又因为铝有期货的性质,很容易发生纠纷。且一旦涉及纠纷都是大额标的。当然从事铝行业的,多数都有一定的商业和法律敏锐性,往往交易流程相对正轨,证据相对齐全。只是法院对于大额交易往往审查也比较严格,交易环节所涉及材料少一份都会引起法庭的质疑和大量时间的盘问。若是证据有所欠缺,便特别需要律师为您整理出逻辑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证据链,并在合适的时候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尤其是若买卖合同丢失的情况下,法庭基本上还要核实所开具发票是否抵消,那就需要律师持令或者申请法院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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