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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律师把握的一些点)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向杭州某公司出售油墨,XX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向杭州某公司交付了货款金额为145,379.77元的货物,杭州某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货款,可杭州某公司仅向XX公司支付了37,156.13元,余款108,223.64元一直拖欠,并且拒绝与XX公司对账。XX公司请过催债公司进行催债,也发过多次律师函,未果,找到本律师进行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承办结果】

被告承担全部未付货款的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后,便着重关注到了证据环节。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被告如果不提起反诉,比如就货物机器等特定物的买卖,被告往往会就货物和机器质量或者售后保修环节提起反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实和证据环节。本案被被告拒绝对账,且拒绝出庭,只能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全部的供货和对方付款环节。本案原告举证了增值税发票,但法庭对于发票备注一栏表明的货物和送货单上货物不一致等诸多证据提出质疑,但被本人一一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其他辅政佐证,最终被法庭全部采纳,支持了原告诉求。

【律师意义】

很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为考虑法律关系简单,且受自我朴素正义感的影响,在举证和事实陈述方面掉以轻心,因为国内是纠问式诉讼,法庭不会主动帮你取证更不会主动为你的利益考虑。更倾向于根据你现有证据和陈述调查作出判决,那么你的证据是否存在你没注意到的不足,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或者内容,是否能到达证据目的都是需要专业人士为你判断。可以避免万X出现法律无情,后悔莫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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