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5日 7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结婚礼金已用于消费 婚礼告吹法院判折价返还
案情概要
2012年的时候凌先生的女儿凌丙经同学介绍与王先生的儿子王某谈恋爱。原定于2014年9月20日举办婚礼。2014年4月16日,凌先生按照习俗,汇给王先生女儿的嫁妆“压箱底”人民币100,000元。之后,由于凌丙与王某性格和价值观差异很大,经常吵架,在婚礼的前一周,王某对凌丙说:“结婚向母亲借了100,000元,需要共同归还完毕后,才能领结婚证书。”凌丙听后,感觉受到了欺骗,决定结束这段婚恋。于是凌先生与王先生协商,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100,000元的礼金。王先生认为自己夫妻已经主动提供杨浦区的一套住房作为婚房供双方子女婚后生活、居住使用,并且还出资200,000元按照凌丙的要求进行装修。是女方提出由其出资100,000元,购买家具、电气作为女方嫁妆,后欠款已经用于购买家具、家电。所以王先生同意返还物品,不同意返还钱款。凌先生见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给凌先生礼金9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凌父按照习俗支付给王家礼金100,000元,后因双方子女缺乏足够了解,发生矛盾,致使取消婚礼,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王家理应返还礼金。但因为王家为了子女婚后生活,已经购买了家具、家电,必然会产生相应损失,所以法院在判决时,扣除损失部分,酌情返还原告90,000元。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彩礼钱可以全部退还,已购置家电的部分,可要求归还家电,或协商后返还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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