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6日 1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方式 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情概要
2013年王某向庄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28日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也按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七并承担在催讨借款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人郑某在借据上签名为庄某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事后庄某未如约还款,现王某要求庄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和诉讼费。郑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庄某归还原告王某10万本金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24%支付原告王某自2015年1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郑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庄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显属违约,其除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据上既约定了利息和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原告现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每日千分之七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本案中在借据上没有约定担保人郑某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则郑某对被告庄某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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