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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理理由延迟履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7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合理理由延迟履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案情概要

某启育公司就"KindyRoo瑞德探知学堂情境视频引导培训"项目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标准条款》、《机密资料保密合约》、《项目工作说明书》三份合同,约定某公司为某启育公司开发视频课件与教师引导手册,并对某启育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某公司依约开始实施项目相关工作,并于2013年10月完成了视频脚本创作工作。2013年10月14日,某启育公司以其将发生股权转让为由要求某公司暂停项目相关工作。2014年2月15日、3月18日,某公司通知启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启育公司至今未予答复。之后,公司向启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启育公司拒收邮件。公司认为启育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启育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述三份合同。

 

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启育公司继续履行涉案《服务协议标准条款》、《机密资料保密合约》、《项目工作说明书》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尽管启育公司项目经理未在书面文件上签字,但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经清楚地表明启育公司认可了公司交付的模块二项下的两个作品,并指示公司开始下阶段工作,故法院认定模块二项下的作品已经按时完成并得到了启育公司的认可。此外,虽然公司交付视频脚本的时间超出了双方预估时间,但是涉案项目的进行有赖于双方密切配合,且合同约定启育公司应当及时地做出决定并履行其职责以避免招致公司服务的延误,而根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记录,启育公司存在多次延误反馈信息、不及时确认等情况,故在此情况下,公司超出预估时间交付脚本具有合理理由。所以,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多次迟延、长时间不能完成任务的情况,且在已经履行的阶段均交付了相应的工作成果,不存在违约行为,启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反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知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必须审查涉案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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