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30日 6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分公司驾驶员交通肇事 保险公司和总公司负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2014年3月6日,某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驾驶小型客车,在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国和路东约20米处将骑自行车的殷某撞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经伤情鉴定,构成伤残。殷某遂将吴某、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某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2万多元。
判决结果
杨浦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6万5千元,某集团赔偿4万5千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就本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事故各方民事责任的负担依此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理赔,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殷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义务,超出保险限额的费用,
不足部分由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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