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30日 7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妻子向丈夫借钱 被判偿还本息
案情概要
郑某与李某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郑某借款50万元,郑某于同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转入李某账户50万元。同月17日,李某向郑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郑忠定人民币伍拾陆万元”等。李某说当时所写《借条》是夫妻之间开玩笑而为。而且《借条》载明的金额是“伍拾陆元”,而不是“伍拾陆万元”。“万”字为郑某事后添加。其收到郑某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所用。郑某遂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56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一半。
律师分析
依据《借条》等可确认郑某、李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郑某于12月2日转入李某帐户50万元,且李某于同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可确认借款金额为50万元。尽管郑某还主张同月31日又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李某账户4万元,但是该款交付于婚后,且于《借条》落款日期之后,不能确认与《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为同一笔借款。所以法院综合考量认定借款金额为50万。
律师提示
审理中,李某虽然主张《借条》上“伍拾陆万元”的“万”字为事后添加而成,且关于其所写《借条》系夫妻之间开玩笑,但是其主张缺乏相应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提醒广大当事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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