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9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哥哥姐姐要求平分遗产 法院判小妹分得6/10产权
案情概要
黄某某与沈某某为夫妻关系,育有沈华、沈美、沈丙、沈乙、沈甲五个子女。黄某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确认其与沈美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是沈美一人出资购买,并确认在其死后将该房屋归沈美一人所有。黄某去世后,沈美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余四个兄弟姐妹不同意,认为母亲的遗嘱并非黄某某本人签名、对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沈美遂将其哥哥姐姐
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按母亲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判决结果
浦东法院判决,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被判无效。涉案房屋6/10产权归原告沈美所有;沈乙、沈甲、沈丙各占1/10产权;沈华之妻唐某、之女沈丁各占1/20产权。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的关键在与认定黄某遗嘱的有效性。本案遗嘱的见证人金某为原告沈美买房提供了35万元的借款,故金某与原告沈美存在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因而被判无效。据此,涉案房屋的产权分割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即黄某所拥有的一半的产权将平均分配给五个子女。又因大儿子沈华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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