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6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赠与合同可附随义务 未履行义务合同被判撤销
案情概要
费某与张某为姨甥关系。费某为孤老,膝下无子女。2015年4月费某与张某达成口头赠与合同,约定由张某为费某养老送终,费某则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套住房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赠与给张某。2015年5月费某将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赠与张某,房屋产权一并变更至张某名下。嗣后,费某便无法联系到张某,经居委会调解,张某仍不愿继续照顾费某生活,并明确拒绝履行其对费某养老送终的约定。费某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确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系争房屋产权为费某与张某共有。
判决结果
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的口头赠与合同,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恢复至原、被告共同共有。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于2015年4月达成口头赠与合同,内容为:由被告为原告养老送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系争房屋的产权及150,000元赠与被告。此系附义务的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照顾原告。现原告提出要求撤销上述赠与,于法有据、此外,原、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为履行上述赠与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故该买卖合同亦应一并撤销。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原告可以要求将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律师提示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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