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未解除房屋居间协议 法院判令仍需支付中介费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1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出卖人就上海市宝山区场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被告跳过原告与出卖人成交,并于2014年3月20日登记成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已经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应当向原告支付佣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51,200元。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海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佣金10,000元。
律师分析
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出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可以认定原告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居间成功。并且,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并未解除协议,故该协议的约定对双方仍然有效。此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第三方公司居间,与出卖人完成系争房屋的买卖。且与第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中,对房款总额、分期付款数额及付款节点等约定,与经原告居间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的约定基本一致,可以推定被告与出卖人的成交系原告居间之延续,实际成交房款增加了1.2万元可看做是各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构成对原交易约定的根本性变更。所以被告仍应支付中介费。但考虑到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交接等后续服务,因而法院对被告应承担的佣金金额酌情调整至10,000元。
律师提示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妥当履行合同解除权是退出原合同关系,避免后续麻烦的重要前提。合同中的当事人欲解约应及时依法依约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若遇到未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内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或有关解除权更复杂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设计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