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6日 14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准新娘临时悔婚 法院判其承担一半费用
案情概要
2012年8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凌某某经同学介绍恋爱,原定于2014年9月20日举办婚礼。原告为筹备婚礼,先后预定了婚宴、婚车、婚纱,拍摄了婚纱照,并购买结婚用品,原告先后送被告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2014年9月14日,被告提出不举行婚礼,并结束恋爱关系。被告无故取消婚约,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4730元,并返还原告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一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凌某某承担婚礼筹备费用的50%,即返还原告王某钱款人民币31179.6元;并返还原告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一条。
律师分析
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准备举办婚礼,原告按照习俗预定婚纱、婚宴、婚车、婚纱,拍摄了婚纱照,并购买结婚用品,原告先后送被告钻石戒指一枚、女式对戒一枚、项链(含吊坠)两条,后因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发生矛盾,致使婚礼取销。因为婚礼的筹备是为原、被告双方,现婚礼取消所造成的损失,也需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双方各承担50%。对于原告赠与被告的白金项链(含红宝石吊坠),被告认为系原告的赠与,不同意返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给付被告首饰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双方因故取消婚姻,被告理应返还。
律师提示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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