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云华|时间:2020年08月07日|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初434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常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常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C甲及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校读书期间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A乙,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原告经慎重考虑后,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A辩称: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8年在校读书期间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原、被告毕业后双方协商一致到常熟生活工作,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A乙出生,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6年3月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案当事人庭审陈述、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和好的可能非常大,此外,原、被告双方应充分考虑离婚可能对年仅一周岁婚生子产生的不利影响,认真听取家庭其他成员的建议,勇于承担各自应尽的家庭责任,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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