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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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公司法专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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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违规收取材料,相关行为应予撤销

发布者:沈佳鹏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3日|分类:行政诉讼 |5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原告:黄某某

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

案件性质:行政登记纠纷案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原告(委托本律师)的诉讼请求,确认派出所行政登记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简介

原告黄某某与梁某(案外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06月27日,梁某与原告登记结婚后,遂将户口迁至原告处,户主黄某某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与梁某系翁媳关系。因原告与梁某婚后与户主黄某某分别生活,且经济独立,梁某便于2017年02月09日向被告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提出办理分户手续的请求(原告并未一同去办理,也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被告工作人员未充分了解梁某所希望办理的事项,也没有进行相关权利义务的告知,便让梁某填写了一份《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并代梁某在“申请理由”栏处填上“自有产权房屋迁移”等字样,然后将原告、梁某的户口一起迁出了佛山市某某区某某村,导致原告与梁某无法享受某某村村民的所有福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观点

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户口变动需由户主或本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告某某派出所在收到原告妻子梁某提交的户口迁移申请,在该申请中原告作为随迁人员,经审核后,明知梁某不是户主及原告本人,且在无原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仍同意办理梁某以原告作为随迁人员的户口迁移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同意迁出原告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四、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替家人、同学、朋友、乃至同事处理一些事情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或许是觉得没必要,也或许是觉得太麻烦,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不会要求他们出具授权委托书,最多就是拿上他们的身份证。另一方面,很多机构在处理这些代为办理的事项时,在见到相关身份证后,也不再强调授权委托书。事实上,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是有很大区别的,身份证只能代表身份,而授权委托书却能明确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为办理的事项、授予的权限等。为了确保我们能更好地完成代理的事项,也为了保障相关办事机构作出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在办理他人委托的事项时,应及时要求其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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