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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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追债收回借款

发布者:余文珊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3784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发生借贷纠纷、欠款纠纷之后,大多数债权人会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而这样,需要经过漫长的实体审查程序。拿诉讼来说,则要经过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二审程序(3个月)。而在这过程中,债权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准备诉讼,还要花费大量费用。

其实,债权人完全可以选择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来迅速实现债权。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行为。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债权人无需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文书均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能够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并且,以上债权文书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虽然,强制执行公证的非诉讼性对于实现债权具有时间上、节约成本上的优势,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债权人因对强制执行公证的不了解,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时候出现错误,比如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又另行达成了新的清偿协议、将不符合范围的债权文书比如有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问题,造成法院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这样一来,债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无法节约时间、资金等成本,也会使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无法最大化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为了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回收,建议债权人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改、审查债权文书及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便专业、快速回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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