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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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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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束

发布者:赵梦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41人看过

  案情:赵甲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赵乙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付抚养费。赵乙目前就读于初中。2020年5月,赵乙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赵乙由其父亲赵甲抚养,张某不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协议系赵甲与张某之间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张某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对赵乙抚养义务的理由。赵乙有权要求其母张某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妨碍。 ??

  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赵乙的自身需求、赵甲和张某各自的负担能力,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至赵乙能独立生活时止。 ?

  法律依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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