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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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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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啥也不干,也会犯罪!

发布者:张冬冬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89人看过

  群主啥也不干,也会犯罪!

  导读: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同时也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意义,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促使行为理论不断完善。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亦是争论的焦点。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真实案例回放一: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关某创建了名为“邢台情感交流中心”的QQ群,群号为12**********,群标注地点为任县大屯乡旧周村。被告人关某为该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被告人杨某为该QQ群的管理员。该QQ群创建后,主要以传播淫秽信息为主要内容,被告人王某加入该QQ群后,向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系主要传播者,该QQ群成员最多时达到90余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向该QQ群内传播的图片3个和视频19个为淫秽物品。

  该案件经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利用互联网建立“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是该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员。该QQ群主要用于在群成员间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94人。被告人王某明知该QQ群主要用于在群成员间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仍将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向群内传播,是主要传播者。被告人杨某作为该QQ群的管理员,虽然未向QQ群内上传淫秽信息,但其对被告人关某、王某的行为应予制止而未制止,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为群主和管理员的关某及杨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真实案例回放二: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建立某QQ群,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任群管理员,该群有成员379人,上传有大量的淫秽视频供人下载观看。其中被告人林某某上传44个视频、邱某某上传百余个视频、李某乙上传视频41个视频。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李某甲非但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放任他人在群中传播淫秽信息,作为群主林某某、管理员邱某某也上传了部分淫秽视频到群空间。截止到2016年3月3日群成员上传视频至QQ群共享中有×××3个,经白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为淫秽物品。

  该案件经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邱某某、李某甲在任QQ群(该群有成员397人)“大安夜生活”群主、管理员期间,利用该群组传播淫秽视频,并放任他人上传淫秽视频,其中被告人林某某上传淫秽视频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评论:上述案例在刑法理论中,作为QQ群主积极组织建群招募成员, “管理员”积极履行“管理义务”,则群主与管理员构成同故意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 若作为群主组建群的初衷并不是进行犯罪活动,而是供大家日常生活、学习及交流,在后续过程中有群成员组织进行发送淫秽视频、图片,作为群主不采取制止行为、视而不管,则群主构成相关犯罪的不作为犯罪。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总结:“如果QQ微信群中主要交流的内容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或者是赌博行为,且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而作为群主却疏忽管理,放任群成员肆意妄为,将会构成刑法上意义上的间接故意,因此群主将构成传不作为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群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群主不及时制止,还有可能被评价为相关犯罪的帮助犯。例如,如果在微信群中有组织赌博、介绍卖淫等情况,而作为群主没有及时采取提醒或者移除,很有可能被认为故意建群帮助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是可能涉嫌相关犯罪的。

  律师建议:

  不论作为QQ群主也好、微信群主也罢,既然做了群主自然而然就会有相应的义务或者说是风险隐藏在“职责”的背后。在作为群主的过程中,若是有相关群成员在群内发送涉黄、涉赌、涉及恐怖活动等等信息应当积极制止甚至将其移除, 不能任其“为非作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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