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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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开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民终21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司职员,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XX0104民初24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A认为:一、本案未经实体程序审理,不属于重复请求的情形,上诉人XX再次起诉的条件,本案中,仲裁委只是在程序上进行立案受理,并未经实体程序审查,仲裁开庭当日,广州降特大暴雨,导致上诉人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虽因天气原因导致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上诉人丧失被公正审理的权利,原审驳回起诉,有违公正原则,本案未经实体审查,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审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继续审理本案,二、原审未审查被上诉人诸多违法事实,驳回起诉将助长企业不正之风,导致上诉人丧失维权路径,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综上,上诉人A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广州XX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上诉人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案仲裁审理期间,上诉人一方确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及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且前后两次申请仲裁的事项均属同一仲裁事项,应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已收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洁萍 李燕银
蔡开有律师,中共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