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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琳与张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志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04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叶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晴波,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志朋。

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谦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晴波、范志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2015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并确认于2015年10月19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140000元债务没有异议,但是在2015年10月24日通过网上转账还款10000元给原告母亲彭某,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扣减,请法院核实。答辩人未还款并非答辩人故意拒不还款,而是因答辩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欠款,希望法院能给答辩人宽限时间,答辩人将尽快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4月向原告借款26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10月9日,双方经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书》各一张。《借条》载明:“本人向叶某借款拾肆万元整,承诺在2015年10月19日前全部归还,若未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书》载明:“本人向叶某承诺即日起到2015年10月19日必须还款14万元整(拾肆万元整),否则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被告在《借条》、《承诺书》中签名并按捺指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庭审中原告明确上述《借条》、《承诺书》记载的为同一笔借款,并认可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尚欠原告叶某借款1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承诺书》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130000元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偿付借款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100元,被告张某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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