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攸县XX因与攸县XX、第三人攸县XX山林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攸县XX,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攸县XX,
法定代表人A,县长,
第三人攸县XX,
原告攸县XX因与被告攸县XX、第三人攸县XX山林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攸县XX对该山林权纠纷立案受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攸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A审判员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