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超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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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等人抢劫案——改判8年

发布者:常超敏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30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包某等人抢劫案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祖某、许某、包某到郑州市金水区被害人白某的住处,将被害人捆绑后,强行将被害人的一部诺基亚牌2630型手机、一部手机和一个背包、三张银行卡、一把瑞士军刀搜出,并持刀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交通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许某、祖某刘某从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2000元。被告人刘某趁其他被告人外出买安眠药之际,强迫被害人白某为其进行了口交。2009年5月5日21时许,告人刘某、祖某、张某、包某预谋实施抢劫,后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对被害人丁某进行殴打,后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作出(208)金刑初字第14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

律师辩护:

包某提出上诉后,其父亲聘请常超敏副主任律师作为辩护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常律师的辩护意

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3万元(原判决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包某等人抢劫案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祖某、许某、包某到郑州市金水区被害人白某的住处,将被害人捆绑后,强行将被害人的一部诺基亚牌2630型手机、一部手机和一个背包、三张银行卡、一把瑞士军刀搜出,并持刀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交通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许某、祖某刘某从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2000元。被告人刘某趁其他被告人外出买安眠药之际,强迫被害人白某为其进行了口交。2009年5月5日21时许,告人刘某、祖某、张某、包某预谋实施抢劫,后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对被害人丁某进行殴打,后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作出(208)金刑初字第14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

律师辩护:

包某提出上诉后,其父亲聘请常超敏副主任律师作为辩护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常律师的辩护意

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3万元(原判决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

常超敏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新乡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中共河南省委、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19********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