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部分的争议,第一是应按照交通事故还是按施工侵权,第二是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路桥公司作为长双高速Cxxxx合同段高速公路路段施工方,负责长双高速与公永公路交叉高架桥工程(含路基土石方、桥梁、交叉工程、便道、防卫排水及其他附属工程)。2015年1月2日19时许原告驾驶轿车沿公永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上述高架桥工程便道处发生侧翻,造成王占东受伤。由于事故发生路段路桥公司未能设立保证安全通行的警示和保护设施,对王占东驾车发生侧翻存在着因果关系,故路桥公司应承担对王占东的赔偿责任。建设局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存在过错行为,故不应承担对王占东的赔偿责任。由于王占东作为成年人,驾驶车辆未能时刻注意前方路况并按操作规范安全谨慎行驶,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减轻路桥公司的赔偿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在庭审中举了大量的证据以及理由说明并未超出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