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明浩律师团队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娄某某与XX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庭原告赵某某表示原债权人XX及原告本人均给被告娄某某打过电话告知,原告虽未能对此进行举证,但本院认为法律未规定通知的形式,而本案中己经公告送达,故视为《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XX己退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无须再行判令解除借款合同。
原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息过高,现原告主张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需承担律师代理费,而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未超出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的上限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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