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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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林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2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XX,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台州市黄岩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胡XX为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被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林金华答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曾是恋人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事实,但已经全部还清了,借条未收回。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予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辩称其已经还清了涉案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又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被告未能就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75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超律师,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师、企业合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师、股权设计师,专注于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