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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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作者:包钱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4次举报
2017-12-19

   2015年6月,吴某为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吴某未仔细阅读保单即签字同意。同年8月28日,吴某驾车行至一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牙造成事故,致车辆损坏。同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查明该车的年检期限为2015年6月31日,吴某逾期未办理年检。事故发生后的次日,交警部门将该车委托苏省盐城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损失为23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赔。而吴某认为,车辆不按期检验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但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吴某保险金23万元。
  审判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有效,并支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主张。理由是:首先,机动车定期检验是车辆安全行驶的保障,虽然机动车未及时检验并不必然表示机动车一定存在安全隐患,但确实可能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从保险精算基础考察,保险公司通过测定风险与成本,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次,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均对车辆应当及时检验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如无视免责条款规定,判决被保险人获赔,无异于纵容车主不按规定年检,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导向。
  该案中,虽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是基于吴某认为的“车辆不按期检验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等理由。免责条款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按规定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即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包钱江律师,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9年,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7102127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13307201710212793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