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正式揭晓2023年度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入围名单,我所雷xx律师团队办理的“三位民企老板盗窃股权案”成功入选。
雷xx律师团队价值观
关注社会热点,敢于发出不同声音;
发现社会共性,个案推动社会进步。
第48号无罪案例
三位民企老板涉嫌盗窃股权
大辩护三百余天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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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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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李氏父子三人在家中闲坐,突然几名警察光临,将其传唤至恩施州某县级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逮捕三人。
事情缘于 20 年前合伙开办煤矿。
1999年,李某某与同乡合开煤矿(个体户)。2002年,因内部矛盾,李某某欲收购其他人的合伙份额,遂求助当时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本案控告人)出面协调。
2003年4月,这位亲戚以36万元购买其他三人份额并签订《承包协议》。不久,一位原合伙人以12万元回购了合伙份额。该亲戚称用于购买合伙份额的24万元是公款,遂要求李氏父子尽快归还。于是,李氏父子三人以煤矿收益、向亲友借钱等方式筹措资金,向该亲戚支付了24万元。
2004年初,煤矿管理越来越严格,需要成立公司正规化经营。李氏父子认为该亲戚的24 万元借款已经偿还,便在公司注册时没有登记该亲戚为股东。
2010年初,这位亲戚突然找到李某某,要求确认其在煤矿公司享有62.5%的股份并分配利润。李氏父子三人认为其不享有新设煤矿公司的股份,其已经结清了借款,也偿还了垫资的人情。
双方争执不下,多次调解无果,控告人连年上访和控告。
控告人认为其用 24 万元购买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享有原煤矿62.5%的合伙份额,李氏父子三人在原个体户煤矿改制为公司时,隐瞒事实、骗取工商登记,从而盗窃了其在新设公司享有的62.5%股权。2022年10月,该亲戚再次提起控告,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迅速逮捕李氏父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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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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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控告人购买合伙份额所支付的 24 万元,是对李氏父子的借款,还是对原煤矿的投资?
控告人对案涉煤矿公司是否享有股权系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否享有股权,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控告人购买原煤矿合伙份额所支付的24万元,是对李氏父子的借款还是对原煤矿的投资。
控告人称其对煤矿存在出资行为且有书面协议,应当享有合伙份额,李氏父子向其支付的24万元,是分红款,而非偿还的借款。
侦查机关与该县检察机关持同样看法。
嫌疑人辩称控告人确实与其他三名合伙人签订承包协议,并支付24万。由于当时李某某与另外三名合伙人关系僵化,为了顺利实现份额转让,自己才委托控告人代为签订承包协议。此24万元款项是向控告人的借款,并在转让完成后3个月内就全部归还控告人,双方没有达成由控告人出资持股的合意。
焦点二:李氏父子将原个体户煤矿改制为公司时,没有登记控告人信息,是盗窃控告人股权吗?
控告人认为其出资24万元购买原合伙人的份额,是原煤矿的合伙人。在煤矿改制为公司时,控告人就应当享有对应的股份。但是,李氏父子不对控告人进行工商登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控告人的股权,导致控告人丧失公司的股东资格。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亦持此种观点。
嫌疑人辩称当时控告人购买合伙份额的24万元属于借款,且是挪用的公款,短暂出借后,嫌疑人就筹措资金陆续归还控告人。因此,控告人就不占有原煤矿的合伙份额,煤矿改制为公司时就更不可能成为股东。该24万元自始至终就是借款,控告人不是煤矿公司的股东,嫌疑人也就不存在盗窃控告人股权的行为。
焦点三:李氏父子与控告人之间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控告人称自己签订了合伙承包协议,有相应书面协议和支付凭证。但是,李氏父子三人在原煤矿改制为公司时,隐瞒真相,非法侵吞股权,给控告人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嫌疑人辩称其向控告人短暂借用 24 万元,并委托控告人代为签订承包协议,双方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和代理关系,并有相关民事判决作证,不存在盗窃行为。
焦点四:李氏父子是当地民营企业主,能否及时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认为控告人二十年来频繁上访和控告,可能有冤屈。嫌疑人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企业家,因为案情重大,不能够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李氏父子三人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名下有多个经济实体。自他们被羁押以后,企业停产、投资项目终止、合作伙伴失联、百余名农民工失业。按照党中央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可以对他们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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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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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三父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立即委托当地律师展开辩护,但是遇到了会见难、沟通难等问题。2023年1月底,家属慕名来到武汉寻求雷xx律师团队的帮助。雷xx律师听取案情介绍后,初步判断存在公权力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李氏三父子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确立委托关系后,雷xx律师立即召集徐小明律师、李律、李律师、龙律师、朱律、孔律、吕律、张律、黄律等十余位骨干律师组建辩护团队,迅速投入辩护工作。
(一)坚持诉源治理,修复家族亲情
辩护团注意到,案件争议双方是因利益纠葛长年争斗不休的亲戚。案件处理不仅要厘清法律纷争,也要修复破损的亲情,因此本案的首要辩护目标是“诉源治理、修复亲情”。辩护团多次向李氏家族阐明要减少不必要的利益纷争,以和为贵,减少对抗。经过努力,“诉源治理、修复亲情”的观念得到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认可,并及时付诸于实践。一则,嫌疑人在与控告人的其他民事纠纷中,放弃对控告人的部分权益,主动释放善意;二则,嫌疑人家属多次主动联系控告人共叙亲情、多次对话,减少了双方的对抗情绪,拉近了双方亲属关系。同时,辩护团向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政法委表达诉源治理的辩护思路,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肯定和支持,实现控辩双方共促调解的局面。
(二)主动调查取证,掌握案件关键事实
辩护团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虽然取证颇有风险,但是考虑到三名嫌疑人是民营企业主,被羁押期间产生了多重负面影响,团队律师急家属之所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开展多维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1.辩护团多次赴李氏父子名下其他企业考察停工停产情况,进行社会影响评估;
2.团队律师在会见时得知案涉股权争议在多年前已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于是,辩护团分别奔赴多级人民法院调取2010年至2016 年的全部民事卷宗。此外,辩护团还拜访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了解案情、查阅和复制证据材料;
3.辩护团走访当地行政主管机关,了解案发背景;
4.指导嫌疑人家属搜集有利证据。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工作,辩护团获取了大量信息和材料,经过充分研讨,基本确定本案的下列重要事实:
1.在签订《承包协议》时,控告人是公职人员,其支付的24万元款项系挪用的公款;
2.2010 年,控告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案涉煤矿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湖北高院,均认定控告人不享有案涉公司股权;
3.该民事案件有一个特殊的程序事实:控告人在首次提起民事诉讼后,一审法院曾以李氏父子三人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近两年的侦查未发现犯罪事实,将案件重新退回到人民法院;
4.控告人在2018年曾以同样的事实进行刑事控告引发侦查机关立案,李氏父子三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释放。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以侵占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为由监督撤销案件。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的事实已经历经三次民事审判、两次刑事侦查,均宣告控告人不享有股权。也就是说,控告人通过正常、合法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不能满足其无理要求。
(三)案属民事纠纷,坚定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团在侦查阶段主动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驻地集中阅卷,经综合对比控辩双方调取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次刑事案件呈现的事实,与三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决确认的是同一事实,本案明显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1.盗窃(股权)罪的成立以控告人依法享有股权为前提,然而三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已确认控告人不是案涉煤矿公司股东,不享有该煤矿公司股权。除非控告人有足够证据依照民事再审程序推翻既有民事生效裁决,否则公安机关以盗窃股权为由立案侦查,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侦查机关新收集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不足以推翻三级人民法院依据客观证据作出的股权权属认定结论。就本案证据而言,公安机关虽经几番侦查,但收集的主要是言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定,相关证人关于股权归属的评论性言词,属于意见证据,不得作为本案处理的证据。况且,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并未超出原有的民事审判活动中所搜集证据的范畴,达不到足以推翻原有生效裁判的程度,无法证明控告人具有股东身份且享有股权。
3.对本案同一事实,侦查机关曾两次以侵占罪立案、启动刑事侦查,后均作撤案处理。一次是在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公安机关受理嫌疑人李氏父子三人侵占股权罪一案,并在侦查近两年后认为证据不足而撤案;另一次是在2018年,公安机关再次受理控告人被侵占股权一案,对李氏父子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检察院监督后认为“立案侦查不合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本案事实清楚,李氏父子三人不构成犯罪,辩护团更加坚定无罪辩护的信心。
(四)突破地域限制,申请上级机关监督
侦查机关在明知已有三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决的情况下,依然以李氏父子三人涉嫌盗窃股权为由立案侦查,明显违法,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1.立案违法。既判力原理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要求,各级机关具有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法定职责。本案事实与三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一则,公安机关本次侦查新收集的证据多为评论性的证人证言,属于意见证据,不得作为本案处理的证据。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启动李氏父子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报批立案程序;二则,公安机关明知有三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确认控告人不享有案涉股权,本应层层上报省公安厅、甚至公安部负责人批准,但是,该县级公安机关仅在该局副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立案侦查,程序重大违法。
2.侦查违法。辩护团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存在威胁、引诱欺骗、隐匿无罪证据等违法取证行为,甚至有暴力取证的嫌疑。如,侦查机关曾多次以取保候审为条件,诱骗嫌疑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又如,侦查人员曾让嫌疑人以“假设”的方式计算,如果控告人占有股份,该股份应当有多少?后将该份笔录隐藏,并在此后的笔录中去掉“假设”,直接变成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如,大量的笔录显示,侦查人员不仅对嫌疑人进行深夜审讯,甚至对部分关键性证人在凌晨1点至5点进行询问,有疲劳审讯的重大嫌疑。
3.侦查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公安机关针对同一事实反复受案侦查,特别是原本2018年的立案侦查活动已经由检察机关监督后确认“立案侦查不合法”,而2022年的侦查活动仍由2018年进行违法立案、侦查的原班人员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本应回避而未回避。辩护团介入后也曾主动申请部分侦查人员回避,但未见任何回应。
另外,本案公安机关在传唤、扣押等程序中,也存在严重不合法的行为,在此不一一展开。
辩护团了解到,本案办案机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背离法治原则,系存在多种案外干扰因素,特别是控告人常年信访,地方维稳压力较大。在当地两级政法委的协调、“定调”后,本案得以迅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
为了突破地域限制,辩护团将本案存在的问题形成多份书面材料,分别邮寄给州省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检察院等,向上反映问题,要求对侦查机关的违法立案、违法侦查行为予以关注和监督,及时纠偏。经过持续反映,辩护团陆续收到一些回复,打开一定的对话通道,本案略见曙光。
(五)排除层层阻扰,沟通对话各级首长
辩护团坚持认为本案是经济纠纷,不应追究李氏父子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辩护团提出的辩护意见、约见部门领导请求,仍然不予重视、甚至变相拒绝。为了引起上级机关对违法办案的监督,对基层办案机关行为进行制约,辩护团决定升级辩护工作,要与各办案单位首长直接对话、反映问题。
1.通过电话预约,在局长办公室与公安局长对话多次,充分表达辩护意见;
2.通过电话与上级检察长反映问题,实现与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的检察长多次面对面沟通、反映辩护意见;
3.通过电话预约上级检察机关,多次对话下级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4.通过电话预约省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实现与该部门负责人的多次面对面对话,引起了省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5.亲自登门县州两级政法委机关,实现与政法委书记的面对面对话。
之后,辩护团还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反映案件情况,请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案件进行关注和监督。
同时,辩护团还向全国知名法学专家求证辩护观点,均得到了知名学者的大力肯定和支持,更加坚定了辩护团无罪辩护的信心。
通过面对面对话,多维度辩护,辩护团实现多机关联动监督、上级机关及时纠偏,辩护意见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最终,本案实现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六)多次申请取保,力促复工复产
1.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李某某年过七十,身患多种疾病。但是,辩护人多次申请取保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均未果。
2.为李某某长子申请取保候审。李某某长子长期被羁押致使其名下另一煤矿公司被迫停工停产已过半年,100 余名农民工失业,部分员工面临返贫风险,严重影响当地民生问题。即使如此,辩护团多次申请取保亦未果。
3.为李某某次子申请取保候审。李某某次子不仅是另一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多个企业的负责人,其被羁押后多个项目停摆,辩护人更是多次将工程项目图纸等资料带至看守所当面征求其意见,但还有很多事项必须等其本人出来后亲自办理,旁人无法替代。
为此,辩护团多次联动湖北省、恩施州工商联合会,请求当地司法机关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终于在案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办案单位对李某某长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长子回归企业后,公司逐渐复工复产,近百名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七)两次补侦,仍无有罪证据,力促尽快放人
辩护团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证据,提出了多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包括排除刑事立案前(即2018年)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排除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全部讯问笔录、排除深夜凌晨询问的证人笔录等。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了办案机关的立案、侦查违法行为。
但案件两次退侦结束后辩护团再次前往检察院阅卷,仍没有发现新的有罪证据和事实。在此基础上,辩护团再一次对话承办检察官、检察长、上级检察院检察长、省级检察院的多部门负责人,表达无罪辩护意见,要求尽快放人。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口头决定对该案做不起诉决定,但文书迟迟没有下达。辩护团发现办案单位部分人员存有疑义,迟迟不肯放人,于是兵分多路,安排律师在看守所、检察院等地敦促检察院尽快做出文书。雷刚律师则前往政法委再次请求敦促办案机关尽快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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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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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中秋节前一天,检察机关对李氏三父子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被羁押 317 天、李某某长子被羁押 210 天、 李某某次子被羁押 317 天后无罪释放。李氏父子一家得以在中秋团聚,共度佳节。
至此,多方位、多层级、系统性的无罪辩护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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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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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党中央、最高院和最高检多次发文指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至关重要,实务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要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防止将民法上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更不能直接践踏“司法机关不能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基本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本案中侦查机关存在明显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本案取得无罪结果,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再次申明。
(二)坚持以诉源治理理念化解亲情矛盾
法谚有云:“法不进家门”。本案是宗族至亲之间的经济纠纷,刑法应当谨慎介入。在民事诉讼中,双方曾有和谈。辩护团也曾努力说服双方修复破损的亲情,李氏父子曾有意愿拿出数百万元帮助经济较困难的控告人。但是因李氏父子三人被羁押,导致控告人有不切实际的预期,司法机关最终没能调和成功。对于亲属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刑法介入容易造成亲人反目、家族分离,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尽可能从源头上找症结,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进行诉源治理。辩护律师也应贯彻诉源治理原则,化解社会矛盾、修复亲情。
(三)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
本案李某某长子和次子均为民营企业主,二人从事煤矿开采、工程建设、加油站运营等多种业务。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二人名下多家企业处于停摆状态,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税收等产生严重后果。经辩护团多方奔走呼吁,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某长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因此,其经营的煤矿得以迅速复工复产,百余名农民工得以重返就业岗位。本案最终得以不起诉,也促使了李氏父子投资的企业得以恢复正常经营,继续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价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四)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既判力
党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树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经多级法院依法审理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生效裁决,对全社会具有公信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本案股权争议经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其他权力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同一地域公安机关对抗人民法院权威,公权力之间相互否定,颠覆生效裁判既判力,破坏法秩序统一。
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法治是规则之治,反对权力恣意。呼吁司法机关维护法院生效裁决的权威,树立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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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