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被控15年刑期,如何“辩”成判决2年?
2022年11月,张先生在4S店购买了宝马5系车后,无法在车管所上牌登记。经查询发现,G市车管所在2021年10月已将该车架号登记在一台宝马车名下,宝马厂家发现异常情况后联系G市车管所并报案。与此同时,多名外省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注册时发现车架号已被使用,纷纷将情况反馈至G市车管所。侦查机关立案调查,共有10辆奔驰、宝马、奥迪旧车被改动车架号,使用假合格证登记过户。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F某及同案犯,并建议对两人均判处15年重刑。
检察机关起诉核心证据包括F某的讯问笔录,因为各种复杂原因以及不能排除的诱导因素,其承认车辆属于“报废车、拼装车、重大事故车”。侦查机关因此没有查证车辆真实来源,做了车架号同一性鉴定确认改动车架号后就移送检察院。检察官提出罪名与建议刑期时,他才如梦初醒、后悔不迭,要求家属尽快寻找有经验的律师团队紧急救场。家属慕名来到湖北中和信律所,经过沟通后委托徐小明律师,他随后联合张倩倩、常威、尹昭等律师组成辩护团队。
因为车行老板被羁押,员工们纷纷离职,仅剩3位员工留守在濒临倒闭的门店,原本门庭若市的热闹场面变得门可罗雀。在调查走访期间,经仔细询问3位已做过笔录的员工,他们反映询问笔录中只提到车辆售卖经过、没有问及车辆来源。其中1位员工经手一台从四川省经过多次转卖辗转到G市的奔驰车,登记过户当天因为老板带领职工团建,就授权她去车管所办理手续,她对车辆来源还有印象。因为他们已经被调查过,为了防范取证风险,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和制作笔录后,让3位员工自书车辆来源、购买经过和出售情况,特别是车辆售出后买家的使用反馈情况,固定了有利的证人证言。
在案证据中有多份鉴定意见,但这些鉴定意见都是对车架号同一性做的鉴定,只能证明车辆原始车架号被篡改。本案指控的是伪劣产品犯罪,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低劣时,应该由公诉机关启动产品质量鉴定。团队随后提交搜集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多次请求检察机关对车辆实际使用性能进行鉴定。但检察院未启动产品质量鉴定,还移送了《补充起诉决定书》增加2笔事实2台车,使得案件事实更为复杂,辩护难度与压力陡然增加。
因涉案累计12台车,每台售价在30-50万之间,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50万以上就判刑七年以上,所以团队成员都深感压力并继续谨慎辩护。因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证据材料多,团队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请求被告人出席发表意见。庭前会议中,我们坚持涉案车辆非“伪劣产品”的观点,向法院提交《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另外对程序问题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被害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排除行政案件中言词证据的申请书》等十余项申请。
整场开庭从下午三点持续到晚上十点,经过努力申请到3位证人出庭作证,阐明车辆来源与车况,他们均表示车辆系抵押车、购买使用后没有反映车辆故障问题,即使有轮胎和刹车片等问题均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正常耗损。庭审过程中,团队重点就涉案车辆是否系拼装车、改装车及重大事故车,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进行辩护,还从办案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指控事实与证据相互矛盾、缺乏产品质量鉴定、主观无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依据指控罪名定罪违背法理等方面详细展开。辩护意见基本上都被法院采纳并写入判决书。
徐小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