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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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采砂案一刑期从六年九个月大幅缩减至四年。

发布者:徐小明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3-30

律师观点分析

都是收砂惹的祸

W某在长江边上经营沙场,因疫情影响效益不好,经人介绍认识经常盗采江砂的J某。J某邀约十余人组成采砂团伙,在没有获得采砂许可的情形下从长江持续采砂,将部分江砂售卖给W某获利。

20229月,检察院起诉书指控W某明知14船江砂来源于盗采而收购,经价格认定江砂价值257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W某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对盗采江砂的组织者J某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并建议判刑六年六个月。

案件一审阶段,徐小明律师团队果断介入,从法理辩护、证据辩护、情理辩护多维发力,最终凭借专业扎实的辩护策略与高效有力的沟通推进,成功推动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将W某刑期从六年九个月大幅缩减至四年,判决已生效执行。



掩隐罪比本罪量刑还要重

徐小明律师团队在一审阶段介入案件,看到W六年九个月的建议量刑,对比上游非法采矿罪主犯六年六个月刑期感到不合理:侵害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的上游犯罪(非法采矿罪)的主犯建议刑期,比下游赃物犯罪(掩隐罪)刑期要轻,从刑事法原理看是矛盾的。

究其原因,依据省高院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在禁采区采砂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25万元以上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而掩隐罪当江砂超10万元时量刑就是三至七年,依据量刑规范化意见超过10万元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257万元换算刑期为七年,故量刑建议六年九个月。

从形式上看数字清晰似有道理,但是,在犯罪链条中上游犯罪是非法获取财物的基础,掩隐罪作为下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非直接作用于财产权益,仅体现在对司法机关正常的追赃工作以及证据收集流程的阻碍。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所涉犯罪数额、次数等情节相当的情况下,对掩隐罪量刑一般应低于上游犯罪。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完全依据数量标准进行量刑,容易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导致得出的结论违背朴素正义观和常识常理。近年来广东鹦鹉案、河南掏鸟案、内蒙古玉米案、天津气枪案、辽宁枪形钥匙扣案,因定罪判刑的司法结果与事理情理甚至国家政策之间存在的紧张乃至冲突引发公众关于机械司法的讨论。

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隐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量刑幅度,避免刑罚倒挂

律师团队调查取证与充分说理

律师团队深入现场实地踏勘,熟悉交易环节,提出量刑建议不合理的意见:

第一,W某仅实施了最后环节的收购行为,认定其构成掩隐罪(涉案江砂3.7万吨),在量刑时既应考虑与采砂团伙的主犯等人(涉案江砂9万吨)相区别,也要与参与联络运输的、与W某产生直接联系的C某等人(4万余吨)的刑期拉开档次。

第二,从数额来看J某非法采砂的数额为92628.86吨,W某收购的江砂数额为37000余吨,且J某采砂的行为必然包含了销赃行为。换言之,J某在有盗采、销赃行为的情况下,竟比只有收购转销行为的W某刑期轻,且W某收购的数额未达到J某采砂数额的一半,但刑期却一样。

第三,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W某是在采砂环节的最后一步销赃环节才加入的,其社会危害程度原则上比直接实施采砂行为的程度轻。

第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非法采矿罪的连累犯,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均比非法采矿罪轻。W某只是事后收取江砂,本案上游非法采砂犯罪的行为人与W某主观上系概括故意,若对W某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建议量刑69个月将不可避免地量刑失衡,会呈现量刑倒挂现象。

庭前会议对价格认定书质疑引起重视

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评估价格过高,不公允的情形,律师团队在庭前会议上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了充分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在赃物犯罪实践中,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普遍低于实际价值,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会有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形,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形下按照收购价格认定、即使收购价高于实际也按照收购价认定,并不能据此得出依据价高者定罪量刑的结论。本案中,W某在江夏收购的江砂,其价格低于洪湖,本案没有以收购价较低的江夏区作为认定依据于法不符。

第二,江砂分为粗砂、中砂和细砂,本案没有区分江砂的种类径直采用平均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采用的是市场价,江砂的价格有出水价、抵岸价、市场价,本案没有区分情形,直接采用价格最高的市场价不利于准确客观评价被告人的行为。

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的问题经律师团队提出,引起了审判法官的重视。

类案检索说服法院降低刑期

律师介入案件后,搜索了大量案例证明处于下游犯罪的掩隐罪刑期低于上游犯罪,最终将W某的刑期降下来。后法院告知W某的生态修复费要60余万,后律师团队继续检索案例,搜集到了掩隐罪不承担生态修复费的案例并提交检察院、法院,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动员家属配合退赃获得从轻处罚情节

W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在家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经律师团队沟通后多方借钱积极筹措资金退赃。

搜集高速路上见义勇为的事迹争取立功表现

我们在会见W某时,得出其在高速公路上见义勇为的事迹后,便通过抖音视频与被救助者取得联系,被救助者得知W某的情况后,立即书写感谢信。此外,家属也从居委会处取得W某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说明。

徐小明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利用法理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情理辩护等多重方法、多层次沟通,促进量刑建议改变,法院最终判决将刑期从六年九个月建议刑期调整为四年,判决随后生效执行。

司法解释的应时改变

本案事实发生在2022年、判决在2023年,因为原掩隐罪司法解释规定引起司法实务争议问题。2025825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掩隐罪情节严重(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将情节严重分为两类标准:第一类:上游犯罪系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门槛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0万元且具有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第二类:上游犯罪系第一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万元且具有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这一调整有效解决了过去上下游犯罪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问题(如在过去,运输、收购非法采挖海砂的掩隐犯罪分子可能机械适用十万元标准,导致下游犯罪量刑高于上游非法采矿罪),使刑罚配置更符合上游犯罪危害性大于下游犯罪的基本法理。


徐小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库律师、湖北省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314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1420120161083146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