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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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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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网络诈骗案鉴定意见被排除后刑期减半

发布者:徐小明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6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11月,Y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网络公司上班。该公司老板通过购买大量公民信息并让员工使用拨号软件拨打电话,引诱客户办理小额网络贷款。连同Y某在内的五名涉案人员,以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在收取手续费后就以客户信用不好等各种理由推诿或拉黑客户,造成24名受害人财产损失。侦查机关于2019118日立案侦查,Y某等人与老板Z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看守所。检察院经审查后起诉指控Y某等人拨打网络诈骗电话48038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辩护过程】

在本案距离开庭还有三天时,Y某家属紧急委托本所徐小明、余飞两位律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徐小明、余飞律师当天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Y某,并到法院完成阅卷。根据Y某所述的事实与案卷材料,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重点是核减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因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诈骗拨打48038次电话的刑期在10年以上。

一、有效质疑鉴定意见并核减拨打次数

对于鉴定意见提出质疑:1.本案侦查程序存在瑕疵,鉴定结果未通知各被告人,剥夺了Y某等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2.指控Y某等人诈骗的拨打条数应该核减,该鉴定意见存在如下问题:(1)检材错误。储存在电脑里的标注为“拨打记录”的文件夹里的67Excel表格中电话号码,是否被拨打过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2)数据错误。根据证据《通话情况说明》显示,通话记录共659488条(第F46092条属于拨打失败的空号),而办案机关出具的《鉴定情况说明》显示共拨打诈骗电话48038条,两者存在差异与矛盾;(3)依据错误。标注为“拨打记录”的文件夹里面的67Excel表格,应在排除无效的空号记录(F类)后对本案被告进行处罚,应进行重新鉴定。

二、有效准备庭审并沟通法官交换意见

为应对庭审,在庭前会见Y某时沟通确定开庭方案,其对基本事实认可但关于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计算方法由律师提出意见。经反复查阅卷宗,在当庭提出对鉴定意见质疑基础上补充书面的质证意见供法庭参考。庭后与承办法官沟通,在其主持下与侦查人员就诈骗电话次数的计算方法问题进行协商与争辩,最终取得承办法官的认同。

三、提出有效的量刑辩护意见以降低刑期

结合案卷内容及Y某的陈述,提出Y某在整个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属于从犯、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应该予以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核减诈骗数额后愿意认罪认罚、家属已经退还赃款并已预缴罚金、系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参与时间短获利很少可以考虑从宽处罚。

【处理结果】

因辩护律师发表了专业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重点对鉴定意见进行了有效质疑,获得法院的认可并排除适用鉴定意见48038次)。一审判决书认定“关于本案诈骗电话的次数认定。经查,起诉指控本案拨打电话48038次的鉴定意见本身不是本案拨打电话条数的鉴定结论,而是被告人刘某电脑硬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其结论既不是本案最终认定的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数,也不是拨打电话的条数,因此,其指控的该数据本院不予认定。认定的诈骗电话的数额应为13225次。”同时,利用鉴于辩护人提出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Y某进行精准量刑建议,最终判决Y3年有期徒刑,比公诉人量刑建议6年少了3,降低了Y某及其他同案犯的刑期。辩护结果得到Y某和家属的认同和满意,其他同案犯的家属也通过Y某家属转达感激之情(该罪主犯刑期由10年降为6年)。该案经一审判决后无抗诉与上诉,各被告人均服从判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律师感悟】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许多案件的定罪量刑,几乎完全是建立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之上。因此,一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大厦便轰然倒塌。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入手,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用、发挥事半功倍效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武汉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律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