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代理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案(判决无罪)
【案情简介】
武汉市某区泵站实施改造,站长任职项目部负责人,区水务局干部徐某被借调至该项目部兼任该安全技术组负责人,担任技术组负责人的还有包括泵站副站长在内的五个人。在泵站电机改造过程中,投标人马某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泵站原有的8台发电机器设备拖走后刷新改装,再卖给泵站,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因马某采用同样手法在湖北荆州作案被抓,导致本案案发。
检察院指控认为,在电机交付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在电机采购、交付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供货商提供的翻新改造后假冒的8台电机被审核通过,还予以购买并安装使用,致使国家造成49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针对徐某收取他人3.5万元的行为,另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辩护过程】
该案历经三年,一审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公诉人换了两批。我们组成辩护团队分工负责,细致撰写法律文书、精心准备每一次的出庭辩护、有效沟通家属与办案机关。法庭上我们两位辩护人据理力争、充分阐明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词经历五次讨论修改,累计16000余字,详细论证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观点。辩护意见是:
一、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综合全案,徐某没有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其已经履行的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对损害结果没有“原因力”,主观上更不可能具有过失的犯罪心态。该案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他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而且公诉机关对损害结果的计算存在严重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不应该被采信。
二、对受贿罪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虽然收受3.5万元,但存在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一)徐某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徐某系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条件;(三)徐某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四)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并非严重。
【判决结果】
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履职行为与损害结果尚未达到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定罪标准;徐某犯受贿罪,但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均非严重,免于刑事处罚。
徐小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