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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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案(判决无罪)

发布者:徐小明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4日 1222人看过 举报

2018-01-24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代理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案(判决无罪)

 

【案情简介】

武汉市某区泵站实施改造,站长任职项目部负责人区水务局干部徐某调至项目部兼任安全技术组负责人担任技术组负责人的还有包括泵站副站长在内的五个人。在泵站电机改造过程中,投标人马某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泵站原有的8台发电机器设备拖走后刷新改装,再卖给泵站,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因马某采用同样手法在湖北荆州作案被抓,导致本案案发。

检察院指控认为,在电机交付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在电机采购、交付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供货商提供的翻新改造后假冒的8台电机被审核通过,还予以购买并安装使用,致使国家造成49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针对徐某收取他人3.5万元的行为,另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辩护过程】

该案历经三年,一审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公诉人换了两批。我们组成辩护团队分工负责,细致撰写法律文书、精心准备每一次的出庭辩护、有效沟通家属与办案机关。法庭上我们两位辩护人据理力争、充分阐明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词经历五次讨论修改,累计16000余字,详细论证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观点。辩护意见是:                                            

一、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综合全案徐某没有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其已经履行的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对损害结果没有“原因力”主观上更不可能具有过失的犯罪心态。该案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他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且公诉机关对损害结果的计算存在严重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不应该被采信

二、对受贿罪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虽然收受3.5万元,但存在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一)徐某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徐某系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条件;(三)徐某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四)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并非严重。                                                                 

判决结果】

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履职行为与损害结果尚未达到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定罪标准;徐某犯受贿罪,但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均非严重,免于刑事处罚。                   


徐小明律师,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库律师、湖北省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314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1420120161083146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