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保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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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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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X诉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黄保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房X与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房X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房X请求判令:1、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53170.00元,被告叶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叶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叶XX辩称:一、我方对欠原告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欠款数额有异议。经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实收原告借款为XXX.45元,总计还款金额为XXX.00元,实际欠款数额为636895.45元。与原告的诉求不符,应以实际借款及还款为准。且原告在诉状中,已自认已收到了120万元的还款。二、从原告的欠条看,上面加盖了第一被告的公章,且所有的证据指明借款人就是第一被告,该公司虽然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没有同第二被告的个人财产相混同。所以不应由第二被告叶承担还款责任。三、对约定的日0.1%的违约金,我们认为偏高,应相应的降低。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一、被告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房X借款本金636895.45元及违约金79986.00元,共计71688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并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未偿还的借款数额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叶XX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房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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