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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中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发布者:张海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439人看过

拆迁补偿纠纷中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由我们代理维权的大连拆迁补偿、村务公开纠纷还在进行中,整个案情进展到现在,有必要对前段工作有个总结,以备展开下一步工作。

首先是案情。综合分析村民申诉材料,主要有主要有《大连XX区填海围堰工程征海补偿协议书》,《大连XX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填海工程海域动迁的通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港XX港区二期工程和二十万吨级矿石码头工程征海征地的通告》等。该协议上按每亩12500元补偿,时间为2003年11月29日,这些补偿费已补偿完毕。但是村民怀疑当时政府补偿费要比每亩12500元要高,如果查明当时上层确实是按这个数字补偿的,他们也就接受了。针对此问题,我们的意见是此问题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处理。此外,村民还提出⑴村民少取得的安置补助费处理。⑵XX村委会对山和林的补偿费处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答复为:⑴安置补助费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村民不需要安置补助,那么政府应将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主要有:承包合同、补偿相关协议。⑵村委会相关问题,包括前面补偿问题,需要通过村务公开来了解。要求村务公开是每个村民的基本权利,村委会有义务对大家公开。

村民又提出村民要求的补偿费能否完全得到法律支持并且有效执行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是,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包括法院不给立案的风险,败诉的风险、执行不能的风险等,但我们会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权益,只要我们依据材料做了为争取诉讼而需要做的所有工作,那么我们就是问心无愧的。

在和村民代表进行过充分沟通后,我们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然后我们就着手开展了相关工作。由于本案直接涉及到村委会到村民的资产处理问题,直至现在我们先后八次到现场、到村委会、街道、金州新区政府、海洋局、国土资源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沟通。

主要到金州新区政府找到法制办领导,法制办领导表示现在并没有实质上的金州新区上的政府,实际上还是金州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州新区管委会三套班子,而开发区管委会、金州新区管委会在行政上属于大连市派出机构,所以现在很难确定一个准确的受理主体。对此我们指出,现在对外就是金州新区政府,因此,在程序上,就应该由作为金州新区的县一级政府对于属于其管辖的XX村委会进行督促,促使XX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就此事来讲,如果我们直接找政府办公室或者直接找区长,那么办公室或者区长实际也是要直接找法制办进行具体处理的,所以,作为法制办有完全的义务受理我们的诉求,刘处最后表示他们会认真研究,然后答复我们。

我们又到的XX村委会,找村委会书记,由工作人员接通电话后,书记表示他正在开会,我们讲明来意,我们是受XX村村民委托,要求将从1992年至现在的村务公开,包括山、地、林、滩涂、海底等账务的处理对村民公开,邵书记表示这些已经进行过公开,所以我们就要求能不能将已经公开的材料给我们一套,邵书记当即表示没有问题,但没有说具体时间。

我们还到XX街道,在三楼主任室,接待我们的是行政一把手李主任、副书记,首先我们讲了我们两点诉求:第一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第二要求提供一些关于征海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档案材料。对此街道回应,第一,村委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街道肯定会督促,但是具体效果不好保证。第二,补偿协议等档案应该找管委会等单位。另外,最好能将征地的和征海的明细列出来。我们明确讲,依据村民组织法,XX街道有义务督促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通过一些谈话、申请公开,结果金州新区政府讲,村委会给金州新区的答复是已经有过公开,但是村民表示村委会的答复不彻底,没有具体明细,还是需要申请公开。于是我们就向金州新区政府提交了申请公开材料,要求金州新区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明细,结果告知他们没有这个权利,于是我们就决定行政诉讼金州新区政府。

我们的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我们到大连中院起诉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为本案涉及873名村民,是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故本案应该由贵院受理。

我们到大连中院提交立案材料,但是中院以本案影响重大不予接受立案材料。于是我们就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邮递的办法,结果大连中院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任何答复。于是我们直接又到辽宁省高院立案。辽宁省高院告知他们会和大连中院沟通,本案最好还是先由大连中院审理。

通过这个过程,深深感受到拆迁中被拆迁人坚持依法维权的重要性。这段时间以来我们造访了很多部门,有的部门对于我们提出的法律请求能给与充分答复,但是有的部门视法律规定如草芥,漠视民众利益,使被拆迁人受到很深的伤害。但是我们始终坚持和鼓励被拆迁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只要我们坚持,相信我们一定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我们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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