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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无罪重判、超期羁押怎么办

发布者:张海亮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888人看过

  嫌疑人被无罪重判、超期羁押怎么办

  一、案件情况

  嫌疑人李某是做玉米生意的,2010年7月-2010年10月李某在山西收到张某价值88万元玉米后,然后发货到常州等地。这些玉米款在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春节前陆续回款。在大部分款项回款之前,受害人张某曾经电话找到李某要求支付货款,李某找朋友借了13万元,分两次5万元、一次3万元在农业银行汇给了张某。(可以到银行调取证据,而且大部分款项是否回款也可以调取账户信息。)

  在大部分货款回款后,因为如果不收粮,张某也用不着这笔钱,因此李某在将回收款支付给温州商人前,电话给张某打招呼,表示“自己想用一下这笔款”,在取得张某电话同意后,李某才将这笔88万余元款项支付给南方商人叶某。

  李某在使用88万元欠款后,2011年春节期间跟张某对账时,李某给张某打了欠条。

  在欠债期间李某主要用两个电话号码,并没有为了逃避频繁换号,有时在电量不足情形下,偶尔用朋友的电话,分别为王某、任某、张某。

  2011年5月份,张某到吉林找另外的债务人马某时,要求李某陪同一块去,这期间李某陪同张某大概2个月左右时间,李某还支付给张某3万元。

  2011年10月份,张某又到吉林找马某要钱时,也要求李某支付欠款,李某就和张某拿着李某父亲名下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是因为李某父亲因为身体状况没有到场,贷款就没有完成。

  2012年8月17日,李某和张某签署《还款协议》,约定如果李某没有在2012年9月底前变卖XX区字第XX02371号、XX乡贸易货站办公楼三楼172.616平米房屋、XXX乡贸易货站办公楼5楼172.66平米房屋还款,则这三套房产由张某全权处理,不足部分仍由李某通过其他方式处理。

  在签署协议当日,即2012年8月17日,李某将权属证书交付张某,根据该协议,在李某没有偿还借款时,张某可以通过变卖方式受偿。

  2012年8月17日后,李某电话联系张某尽快处理房产,或者尽快将房产证返还给李某,李某偿还张某款项,可是张某迟迟没有办理。导致在2012年11月1日,李某不敢将账上的100万元,直接偿还给张某,因为张某还拿着李某的房产证。

  2011年8月-2012年11月,李某陆续支付张某112050元。

  李某使用张某借款后,也是在积极地赚钱偿还借款。只是因为后来粮食市场不太景气,在李某联系承包工程时,又不太顺利,导致李某也没有赚到钱。

  综上,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李某在借款后,没有挥霍,没有逃跑,而是在积极还款,而且还在陆续还款,因此,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忻州市人民法院(2013)忻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十年有期徒刑,在李某上诉后,忻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忻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李某律师的对策

  2014年6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忻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4年8月15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但是,李某的母亲对发回重审的案子的处理结果仍然没有信心。李某的父亲脑溢血长期卧床,李某的姐姐又在国外,李某又在看守所里羁押,在外面奔波的李某的母亲真的是筋疲力尽了。

  李某母亲找到了我们,我们分析了案情。认为:

  1、结合整个材料,整个案子就是合同纠纷,然而却被判成重罪,确实有悖法律和事实。一审法院法官也坦诚这个案子在处理中是有分歧的,但是这个案子是审判委员会最终定性定量的。

  2、案子存在超期羁押情况。当时从2015年4月算起,距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申的裁定书已经超过10个月;距离忻府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超过8个月。但是忻府区人民法院依然没有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外,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审限最长为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决定通过超期羁押情况,连带处理罪轻或者无罪问题。于是:

  2015年4月3日,向忻府区法院提出请求对李某尽快判决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015年4月9日,向忻府区检察院请求督促忻府区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书。

  2015年5月7日,向忻州市政法委员会请求督促忻府区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书。

  2015年5月16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督促忻府区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书。

  2015年5月22日,向忻州市检察院请求督促忻府区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书。

  中间和忻州市检察院重点进行了沟通,后和忻府区法院沟通后,忻府区法院最终决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结语

  本案虽然确实应该是无罪,但是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本案最终判三缓三,李某直接释放,见到了2年多未见面的母亲,当事人还是很满意的。律师的工作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如果当事人能够满意,律师就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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