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李X、李X与被告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XX、李X、李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李X、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李X、李X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XX、李X、李X负担。
富明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