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L某某。
辩护人曾莉(成都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L某某等7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共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谢万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Z某某及辩护人,被告人Z某及辩护人,被告人L某某及辩护人曾莉,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本案毒品数量为9495.53克甲基苯丙胺,825.5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189.53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粉末以及27076.12克麻黄素。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曾莉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确定辩护思路,法院采纳了曾莉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L某某获轻判十二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L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